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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分裂60年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法域在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别,随着两岸交流日益增多,法律冲突之发生及增加无可避免。仲裁制度之民间性质,实在是目前解决海峡两岸人民往来经贸纷争之最佳选择。本文研究有关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除两岸经贸纠纷及仲裁之现状、两岸经贸仲裁之主要问题、两岸经贸仲裁判断(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两岸经贸仲裁合作外;并论及区际法律冲突、仲裁法律性质之理论、值得参考之国际上重要仲裁公约、两岸制度及国际间仲裁公约之比较、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平等互惠原则,及衡平仲裁等重要内容。 2009年4月26日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与大陆地区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下稻两会)就两岸司法互助与联系事宜,经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则,於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况下,认可及执行民事裁判与仲裁判断(仲裁裁决);至此,两岸从默示之平等互惠进而发展至明示之平等互惠,使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上确立有效之进展。 本文认为为尽量避免相同之经贸纠纷事件,如在两岸各该仲裁机构之仲裁判断(裁决)下有歧异之结果,影响当事人间之公平正义,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有其重要性。两岸仲裁之合作,可从互纳仲裁人做起,两岸开启政治协商之前,在两岸既有基础下,本文建议透过两岸相关主管机关授权,循序渐进,经由两会协定“两岸联合仲裁规则”、在两岸分别设立专门处理两岸经贸纠纷仲裁机构、次由两岸处理经贸纠纷之仲裁机构联合设立专门之仲裁机构、再次成立「两岸常设仲裁法庭」等,才能克竟其功,确立两岸经贸仲裁合作机制。以仲裁之民间性质,两岸互设「准官方机构」都能成立,上揭建议协定应有实现之可能性。两岸仲裁机构之交流,固然密切,并已取得相当程度之成果,但缺乏两岸相关主管机关授权,易流於本位立场,治丝愈棼,沦为空谈,而徒劳无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