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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步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民社会在西方的高速发展为中国学术界提供了借鉴意义。一方面,西方凯恩斯主义已不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一些福利国家陷入层层危机,民众对政治事件的关注度日益降低;另一方面,一些新的社会运动不断兴起,东欧团结工会及其他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崛起,前苏联、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极权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遭受到了严厉的批判。除了若干在东亚的成功个例外,大多都走向了失败,这迫使理论家清晰的意识到解决各种问题需依靠怎样的社会力量,他们开始重新审视国家在社会与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包括怎样在更大程度上限制国家权力并号召民众参政议政的问题。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公民社会理论得以重新被人关注,这同样也是公民社会在中国兴起的国际背景。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以公民社会的起源、背景为其在中国的构建发展拉开序幕。首先,绪论对国内外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做了简要描述,对研究意义的主要概括,研究的主要方法,以及逻辑结构。第二部分分析传统社会形态下公民社会的含义。对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的中世纪及近代思想家(以卢梭、洛克和霍布斯为代表)的公民社会理论进行了研究整理。古典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意为与自然状态相容的文明政治社会,它直接表征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第三部分首先系统整合了公民社会理论的要点,对中国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范围做了界定,对其特点及构建的必然做了详细描述。本章认为,公民社会并非只能生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下,即便在社会主义阶段,公民社会同样能够健康稳定发展。公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为主要目标、以各种非官方、非赢利性民间组织为主体的的,相对独立的社会领域。它与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相辅相成,且其构建的过程是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为出发点的。第四部分从晚清、中华民国及新中国成立后的立宪角度论证了建设中国公民社会的必要性。宪政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其最基本的要求是政府应受制于宪法以及公民权利的广泛保护。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中,人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即便是服从,也并非服从法律,而是服从君主和官长的权威。而在当时西方先进国家,至少要在宪法条文中写上人民的民主权利。民国宪政运动是中国立宪运动的重要阶段,由于这时期社会及不稳定政权更迭频繁。因此,不同时期产生不同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虽然这时期尝试立宪最终失败,但仍不失为中国宪政转型过程的一个值得研究的阶段。新中国宪政建设则有其鲜明的特点,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的根据地建立了民主政府,从一开始便举起了“争自由,争人权”的旗帜,着力阐述民主宪政的要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政治,”毛主席在描述宪政含义时谈到。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新中国的成立对民主宪政的发展作了铺垫。中国的宪政发展总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当然,这更多取决于时代的变化。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构建公民社会的障碍及具体措施。中国现代化建设之所以受阻,其根本原因在于自由的如何保障及秩序的怎样维持,体现出自由与秩序相互矛盾却又唇亡齿寒的关系。要想解决这样一个棘手的难题,一个能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立足的民众基础及社会结构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与公民社会能够做到何等程度的合作往来,有赖于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互动。中国公民社会在其萌芽阶段,始终保持着自身应有的特色,这包括其双重特征:人为因素与自发因素的相互协调,民间与官方的双重性,既独立自主又相互依赖,激励与约束并存,物质利益大于制度空间等。中国公民社会建构的结构性要素包括:经济生活的多元化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的个人和社会组织、科学界定和规范国家权力、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政治文化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