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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是我国刑事司法上的基本原则,刑法条文则是司法者们为之奉行的圭臬,因此,明确、合理、严密的刑法条文的存在是我国刑法得以很好施行的根本之一。1本文正是从我国虐待罪的适用现状出发,加上理论上的分析,发现本罪在适用中之所以出现问题,正是因为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再适应新的社会形态。基于此种认知,笔者通过对虐待罪现实中的适用到从法理学、解释学、刑法学等理论角度分析来实体找出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虐待罪立法规定,希望通过对刑事立法中条文的从新设置,进而使虐待行为在刑法上的规制更加合理。本文主要从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开篇主要分析我国虐待罪入刑的立法沿革,之后介绍现行刑事和非刑事法律、法规对虐待行为的保护,最后对虐待行为的法律定义进行探讨,从而界定本文的探讨范围。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虐待罪在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虐待罪在适用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1、对虐待罪行为主体范围的认定过于狭窄,导致对受害者的保护不全面;2、对虐待行为惩罚力度不够;3、亲告罪的设定不合理。第三章,主要是对上一部分提出的三个问题需求解决的方法,对不合理之处进行重新的界定,笔者给出修改意见的同时也给出得出这些结论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除此之外,本章还对对另一个在本罪上存在的争议性问题——关于是否删除情节恶劣这一情节的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基于前面论述的基础上,并参考域外对虐待行为刑法规制的经验,提出自己认为的、更加完善的、能够更好的对我国存在的虐待行为进行规制的虐待罪刑法条文。本文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于对亲告罪设定的修改。学者们关于虐待罪是否为亲告罪都武断地否定或者肯定,笔者认为这种设定使得一部分特别弱势的受害者在实际中根本无法寻求刑法上的救济,故认为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