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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学者多探讨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和群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行为准则及其责任,公民权利和公共道德,而缺少对公民个体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公共责任的探讨和研究。以伦理学的视角,深入探讨公民的公共伦理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它既可以弥补我国公民责任理论文化传统的缺失,抵制进而肃清我国传统的“臣民文化”,又有助于拓展我国公民素质教育理论的发展和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且在现时代强调公民的公共伦理责任,不仅是促进公民自我与共在他者共同相处的和谐秩序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内容;既是形成和谐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中心环节,体现了公民追求正当权利和维护共在他者利益的内在一致性;既是我国公民人格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也体现了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人格特征,体现了追求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本文正是基于对公民公共伦理责任重要性的认识,遂以“公民公共责任的伦理之维”为题展开探讨,以期对现时代的公民道德教育研究、公民权责的理论研究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研究有所助益。公民的公共伦理责任是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基于一定的伦理关系,应当承担的与自己身份(角色)相符合的道德上的应当责任,以及对这种应当责任积极履行或消极抗拒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行为后果在道德上应承担的责任。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他律性与自律性相统一、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相统一以及可法度性与可公度性相统一的特点。公共伦理责任不仅是公民首先作为人的存在而必然承担的伦理责任,同时也是作为具有特定身份的社会角色的存在而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公民公共伦理责任的内容包括公民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对他人、国家、社会和自然这些共在他者应该承担的伦理责任。当公民作为价值主体面对他人、国家、社会和自然这些价值客体时,只有坚持公正、平等和中和的道德选择原则,才能恰当地协调处理自我与他人、国家、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和谐伦理关系,并积极承担自己应负的伦理责任。公民公共伦理责任的有效实现需要具备能力条件和意识条件等主体条件,同时也需要建立必要的教育机制、制约机制和舆论机制等外部条件,是主体条件和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公民的公共伦理责任既是国家或社会对公民的规范性要求,也是对公民应具有的道德品质的德性要求,若公民因国家或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而履行这些伦理责任,这种伦理责任还只是外在他律意义上的消极责任;若公民因内心认同、出于使命感和责任感而履行这些伦理责任,这种伦理责任就是内在自律意义上的积极责任。公民的公共伦理责任只有从外在他律意义上的消极责任转化为内在自律意义上的积极责任,才能由道德规范内化为德性品质,也只有具有积极责任意义上的德性品质的公民才是符合以独立主体精神、公共精神、权责对等精神和自主参与精神为人格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合格公民,这种合格公民体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生力军。本文所认同和积极倡导的正是这种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