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静权视角下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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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公民免受噪声侵扰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主要是从义务角度出发来构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例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不仅如此,《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了“超标即侵权”的侵权标准,这仅仅是从义务角度为方便行政管理为目而设置的,从根本上忽视了公民享有的免受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以义务为核心构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导致忽视了公民免受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使得从噪声侵权判定标准、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都显露弊端,因此确立以免受公民噪声侵扰的环境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笔者将公民在一定限度内避免被噪声侵扰、获得安静生活的基本权益定义为安静权。本文旨在通过对安静权的理论构建,并从安静权角度出发评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和不足,并结合域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以安静权为视角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提供建议,建议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本文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现状以及本文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章主要试图探索安静权的理论构建。笔者主要从安静权的内涵、性质、特征三个维度对安静权进行理论构建,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第三章笔者主要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从安静权角度分析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缺陷。第四章则以安静权特征为核心,从域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入手,分析域外国家制度构建的先进之处,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构建提供借鉴基础。第五章则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从安静权角度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提供合理化建议。具体通过确立安静权、强化公众参与原则、完善噪声侵权标准、确立忍受限度原则、完善噪声侵权责任几个方面的建议,为构建以安静权为核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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