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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最注重的便是公共利益,但最代表公共利益的公物法研究才处于刚刚起步状态。并且,最代表公共利益之公共用公物研究大多集中在基本理论、利用与致害损害赔偿机制上,对于公共用公物管理权研究颇少。而公共用公物管理权相比于一般行政管理权对于维护公共利益避免公共利益流失,产生“公地悲剧”意义更加重大。但对于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运行中存在法律问题与原因以及完善建议,学术界研究较少。同时,实践部门针对上述问题也未能很好解决。因此,本文目的即在于分析例如:国家公园、公路、海域等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运行中存在问题与原因,并提出些许建议。本文内容为在对公共用公物管理权概念、内容、特殊性等理论阐述基础上,通过对代表公共用公物的国家公园领域,包括部分国家公园试点,如:三江源、武夷山、神农架等,也包括地方性国家湿地、森林公园进行研究。明确以上公园管理权运行中在设立、命名与界定,维持和保护,收费与处罚方面存在问题以及普遍存在的权力滥用与不作为问题。并且分析出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例如:公共用公物管理权与所有权区分不明确,综合性、程序性、差异化立法不完善;中央与地方之间,纵向各部门之间管理权不协调;行政内部监督与监察监督、社会监督与司法监督不完善。随后,在问题与原因分析基础上针对不同管理权制度类型的英、美、德三国对国家公园这一典型公共用公物的经验加以借鉴、反思。一方面在立法模式与管理权行使实践上,借鉴国外相应经验。另一方面,在经验借鉴之外,更强调结合我国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运行实际情况做好立法与实践上的反思。最后,在上述研究基础上针对问题与原因提出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运行的些许改进建议,具体如下:第一,在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运行依据方面,提出:一方面,要树立促进公共福利原则、利益协调原则、权力协调原则以及服务与差异化原则;另一方面,要通过探索统一立法模式、综合立法与单行立法并行、规范法律标准三方面规范管理权运行依据。第二,在公共用公物管理权各方面行使上,提出要协调公共用公物管理权主体权限,完善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行使程序,丰富细化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行使方式等意见;第三,在公共用公物管理权运行监督方面,提出通过规范行政内部监督和监察监督、规范社会监督完善,并且发挥公益诉讼监督作用以及构建公物致害国家赔偿制度方面规范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