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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的问题几乎都是围绕不真正不作为犯这一中心展开的,其特点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现通常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不真正不作为犯尽管在存在结构上是不作为犯,但在处罚上却与作为犯共同适用同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由此便产生了复杂的理论问题。因为在刑法理论中,除了刑法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外,应当认为刑法规范是以禁止危害法益的积极作为为内容的。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在行为规范层面上是禁止规范,作为是犯罪行为的常态,而不作为原本并不包含在内;同时作为犯的条款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基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特殊性,对其进行刑法上的处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以及这种不作为在多大范围内能被作为犯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个具有争议的问题。虽然经过近二百年的讨论研究,但至今为止仍未得出明确的答案。因此,如何协调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处罚上的一致性仍是当今刑法理论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中分析确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依据和处罚范围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我国刑法理论一直把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研究重点,认为作为义务是决定不真正不作为犯能否成立的条件和依据。笔者也认为对作为义务发生根据的研究尤为重要,即确定哪些人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是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基础要件,违反了该作为义务是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实质理由。除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针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可罚性的依据和其处罚的范围学者们又提出了等价值理论,此理论对于解决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所遇到的法理问题以及进一步限制其处罚范围都至关重要。所以从本质上说,研究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理论的两个基本目标就是限定作为义务来源的范围和明确等价值理论的判断标准。所以本文首先从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入手,从存在论和规范论的角度上提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所遇到的理论质疑,接着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两个重要派生原则禁止类推解释和明确性要求入手进行分别检讨,提出应当明确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来说明不真正不作为的处罚依据;为了更好的协调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和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关系,笔者又围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等价性问题进行研究,对等价性问题的提出、等价值理论的实质和理论地位以及等价值理论的具体判断标准三个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进一步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定。其次,笔者通过考察大陆法系和我国大陆、台湾地区的作为义务来源学说,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并分别指出形式来源说和实质来源说的弊端和缺陷。最后,笔者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进行综合的反思与重构,指出我国应该坚持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的统一,从而限定了作为义务来源的范围,也使我们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最终达到刑法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