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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规模日益扩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严重的质量事故将影响到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安全;一般的质量事故或质量通病则会影响到广大公众的生活水平与质量。为此,建设工程质量就将受到广大公众的极大关注;受到各建设主体行为方的极大重视;成为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重点。
在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各建设主体行为方起到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主体行为方存在自身利益驱动、追逐利益最大化,使得在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就出现了控制不严、偷工减料、有法不依甚至程序违规、违法建设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出现了“豆腐渣”工程、“三边”工程,对国家和广大公众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损失。作为国家和广大公众利益代表方的政府就必须依法行使公共权力,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依据对建设工程各行为主体方的质量行为和建设工程质量本身进行监督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进步,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模式不断完善,经历了施工单位单一内部质量检查模式、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模式、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模式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等阶段,引入了监理制度,推行了注册工程师制度,并逐步完善和优化政府监管职能,政府主要进行行政监管,委托或授权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或咨询机构从事技术、实体等监管工作。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管中,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总体原则,政府主要职责是完善法律法规、制订标准、规范建设市场、监督各行为主体方行为;而各行为主体方则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质量负责。纵观国内外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可以发现,各国都重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由于市场经济完善程度的不同,各国在监管模式上存在着一些区别,如美国和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形成了非常完善的行业组织和信誉体系,市场监控的范围要多一些,而日本和我国则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相对严格一些。
分析汶川地震对建设工程造成的损害,我们发现,建设工程各行为主体方存在着很多问题,但政府监管同样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如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管,需要继续加强对特定环境的监控,需要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制度的落实;对施工单位的监管,需要继续加强持证上岗、材料设备检测等的监督;对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则要继续加强技术力量和手段,完善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总体来讲,政府监管还需要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加大监管力度。
综合分析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历史与现状后,通过对政府监管模式、对建设工程各行为主体方的监管和具体事例的研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我们在政府监管模式上需要继续完善:对监管组织体系进行改革,使之更加适应我国的发展模式,更有利于监管工作的执行:根据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要对法规标准体系进行不断完善,要使法规标准体系充分满足和适应建设工程发展的要求;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实体和各主体行为方的监管,重点在于对质量行为、程序、规则的实施等方面的监管;加强执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将建设工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到实处。通过不断发展和改革,通过建设各方的努力,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必将更加满足广大公众的要求,为广大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