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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的急剧恶化,国家将环境保护问题提升至很重要的位置,在民法、行政法等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规制之后,刑法修正案(八)将环境犯罪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一步修改为污染环境罪,而该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观形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于污染环境罪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旨在重点研究污染环境罪中的因果关系问题。通过理论研究与具体案例分析的方式对其因果关系问题如何认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的问题做出了细致的分析,同时借鉴国外以其他部分法中与该问题相关的内容来进行具体阐述。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现状及其历史沿革;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目前存在的一般犯罪中因果关系问题如何认定的问题,以便为后期污染环境罪中因果关系问题认定提供一般的认定方式;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污染环境罪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特殊性,进而从我国民法中环境侵权理论以及国外对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进行分析,以期找出具体解决方案;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污染环境罪中因果关系认定的三种方式。本文通过对污染环境罪因果关系问题的讨论,希望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思路,也为自己日后继续研究污染环境罪的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期在刑法理论研究上取得一定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