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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物质基础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综观世界,各国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都极为重视。该制度经历了由夫妻一体主义到夫妻别体主义,个人权利不断扩张的发展趋势。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两部分。受我国数千年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人们在婚姻财产关系中的契约意识较为淡薄,夫妻之间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来调整婚姻财产关系的比例极低,致使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空间非常广阔,从而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法定夫妻财产制不仅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夫妻个人财产权利以及第三人财产权利的有效行使,而且关乎市场交易安全,进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我国自建国以来,对婚姻家庭法律进行了三次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分别为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在上述三次婚姻立法中,对法定夫妻财产制均有不同的规定,且均有所进步。1950年《婚姻法》确定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一般共同制,未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权。1980年《婚姻法》确定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现行《婚姻法》中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并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近些年先后颁布了三个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体现了对男女平等的保护,对个体价值的尊重,具有较大的进步性。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质形态的丰富,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清偿等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已在社会生活、司法实践中逐步暴露出诸多缺漏与不足。本文首先以民法基本理论为基础,详细介绍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关概念、特征、类型,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并探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价值取向。在奠定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后,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现状进行详实的梳理,明确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构成,通过对相应法条、司法解释的整理、归纳,分别对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权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的行使进行了系统分析,以此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产生更为全面、系统的认识。在对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有了清晰的认识后,进而对该制度予以客观、中肯的评析,在肯定现行制度的先进性的同时,指出了现行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之处,包括立法原则相对滞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权能内容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界定不合理、缺少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等。最终,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指向清晰地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