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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是国家依据强制力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发生工伤损害时,给予工伤职工经济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发展历程上看,经历了侵权损害赔偿阶段到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再到工伤保险阶段。而就工伤保险本身而言,其是对职工工伤的强制性救济,与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并成为职工工伤损害的共同救济方式。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上,传统上有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与免除模式四种,其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影响着二者适用关系的发展。但仅就当前世界各国的适用现状来说,其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争议,而且存在立法上的差别。就当前我国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来看,其在《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中做出了不尽一致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混乱。由此,本文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出发,在对传统适用模式进行分析的同时,对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模式,以促进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实现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具体而言,文章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对其进行分析,以厘清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相关思路:首先,工伤事故侵权赔偿适用作为当下研究的重点,文章在分析对工伤事故侵权赔偿模式进行基本介绍的情况下,引出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模式争议。其次,在前文引言问题提出的基础上,文章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本质内涵出发,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工伤保险作为工伤事故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实质上的补偿。而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平行关系,即二者在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损害时可同时适用。但出于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需要,法律对这种实质上的平衡关系予以了修正,提出当用人单位作为侵权方应该适用取代模式。再次,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模式作为工伤事故赔偿的研究重点,传统学者的研究中主要有选择模式、补充模式、兼得模式、免除模式四种。本文对上述四种模式进行详细分析,提出其本身的内涵与优缺点,从而为后文我国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相关模式的选择提供基本的参照依据。复次,制度的完善须基于问题的分析,文章从工伤事故赔偿的实际案例出发,在对我国现行工伤事故侵权赔偿适用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工伤事故赔偿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促进该制度的完善。其中,就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其不仅存在着适用模式上的混乱不清,而且还存在着适用规范的解释不一,亟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予以解决,从而促进该制度的完善。最后,文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构建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工伤事故侵权适用关系的完善做出探讨,以促进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其中,文中在对不同利益倾向下的模式选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该从工伤事故的背景出发,对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下的工伤事故赔偿进行分别构建,以促进该制度对我国的适用。总的来说,文章在对当前工伤事故侵权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工伤事故侵权的适用模式应该从用人单位侵权与第三人侵权两个角度进行构建,同时对该制度下的其他问题进行完善,从而实现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关系的合理化与正当化,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