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保赔保险,是指船东根据保赔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赔协会支付会费,保赔协会对入会船东所有(或者租用、管理)的船舶的潜在责任风险、与营运有关的可能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所提供的保障与赔偿。保赔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海上保险,伴随着海上风险的增加和海上责任制度的发展,它在海上保险中的地位日益突出。但是,各国立法对保赔保险的规定很不完善,理论上对保赔保险制度作专门研究者亦很少见。有鉴于此,本文选取保赔保险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保赔保险合同作为题目加以研究,希望通过考察各国(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海上保险合同法的基础理论,深化这一领域的研究,使我国的相关立法更趋于完善。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关于保赔保险合同的概述,分别探讨保赔保险的性质、沿革,保赔协会的法律地位及作用,保赔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内容。保赔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保赔保险是一种互保性的保险。保赔协会是保赔保险的提供者,是由船东自治、自享而形成的联盟,是航运业的一个伟大创举。保赔协会在性质上属于保险法上的相互保险社,它对海上货物运输、船舶污染、海难救助等海上责任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保赔保险合同是保赔协会与会员之间以保赔保险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它不是一个单一的合同文本,而是由包括入会证书、协会章程、协会规定、保险条款等诸多文件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中入会证书是保赔保险合同的证明,而协会保险条款则是保赔保险合同的核心。 第二章论述保赔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海上保险法对保赔保险合同的适用。保赔保险合同的性质,是确定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保赔保险合同虽名为保险合同,但关于其性质的追问,在理论和实务界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一般而言,保赔协会与会员之间的安排构成保险合同,但是,风险延展条款下的安排除外,因为在该种情形下,会员对保赔协会不具有法律上的请求权,保赔协会仅在特定的情形下考虑是否给予宽限支付。在保赔保险合同下,保赔协会主要是为会员船东在海上经营中所面临的潜在责任风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