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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责任归责要件之间,存在着何种关系?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
从结构上看,本文的第一章讨论了要件关系在制度约束下的体现。第二章和第三章分析了要件间补强关系的理论前提和基础。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析了要件之间的动态关系,最后在第七章给出了本文的结论。
在几个具有典型性的特定法律制度下,第一章历史地考查了要件关系的动态变化,分析在具体法律制度下司法如何通过调整要件关系来达到其政策目的。由于美国侵权法中的要件关系特别受到陪审制度的影响,故围绕陪审制度下的要件关系变化的原因,依次讨论了义务要件、近因要件和过失要件。对于法国法,则着重分析了过错要件的客观化和严格责任在法国侵权法中的特殊重要地位;这种特殊性改变了一般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使得要件关系呈现出独特的面貌。对于德国法,则主要围绕三阶层结构探讨了诸如交往义务对因果关系和过错关系的影响,行为违法说和结果违法说对违法性和过错关系的影响,以及损害要件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影响等问题。
第二章首先分析了以要件组织条文模式的理论基础--动态系统理论,并详细探讨了采取这种模式的两个欧洲侵权法学者建议稿。基于这种分析,本文认为要件位阶性是动态系统理论的前提,而要件间的补强关系则基于要件的相互性。作为例证,笔者以相互性为切入点分析了违法性要件的利弊得失。从对于侵权法目的的不同解释出发,第三章首先分析了法律经济学、矫正正义和报应正义理论各自的优缺点及其在侵权法中的定位。其中,矫正正义在后来进一步发展,特别表现在责任的规范基础经历了从权利到义务的转变,该转变使得过错要件、违法性要件最初都是围绕加害人的义务展开。而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之间关系的分析证明,两种责任的区分只是在形式上对责任基础内部的区分,并不影响要件间在实质上的关系。
第四章首先用“移转过失与相关过失”和“未采取的预防措施”理论探讨了因果关系同过错的紧密关系,并对可预见性规则加以初步分析。在详细阐述了过错对于因果关系的影响后,再次全面分析了可预见性理论。最后,笔者探讨了多个原因造成的高压电致人损害问题,以此阐明过错和因果关系在归责和责任分配这两个不同阶段中的不同作用。第五章首先分析了损害在理论上相对于过错的前提意义,以及损害程度和过错要件之间的紧密关系。接着探讨了归责要件的位阶化和损害类型化之后的彼此补强关系。最后以“下马碑案”为例阐明了裁量权在特殊案件中处理不成比例责任的必要性。第六章通过“脆弱脑壳”、“择一因果关系”、“机会丧失”等问题的探讨,表明了因果关系要件和损害要件之间存在相互替代的关系。
最后是第七章的结论,通过上述三个部分的论述,笔者提出必须通过相互关系的视角才能真正理解和适用要件理论,要件的位阶性和相互性使得要件之间存在补强关系得以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