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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的幼女性侵案件的曝光,社会各界对于嫖宿幼女这一罪名的讨论愈发激烈。多数民众认为刑法对普通幼女和卖淫幼女制定了“双重标准”,嫖宿幼女罪是对卖淫幼女的歧视,其法定刑使得犯罪分子逃脱重刑的责罚。基于此,废除之声愈发高涨。嫖宿幼女罪自脱离强奸罪单独定罪之后,之所以会受到指责和谩骂,是因为未合理定位其与强奸罪,特别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所导致。本文试图通过对两罪的关系进行合理的定位,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两罪适用混乱,且易引起民众愤慨情绪的尴尬局面,以达到平等保护幼女的刑事政策要求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目的。本文首先对嫖宿幼女罪脱离强奸罪独立成罪的过程及其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进行陈述,再依次论述当前学界主张的互斥论、法条竞合论、想象竞合论的具体观点和优势,并对其理论上、实践上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法典完美自足”的假设驳斥了主张废除和修改嫖宿幼女罪的观点,提出应当遵从现有法典体系的内部调节功能,并依照法条竞合理论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和有条件的重法优先于轻法的适用规则,重新阐释了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新型法条竞合关系。本文主张的法条竞合关系可阐释为:嫖宿幼女罪和奸淫幼女型强奸罪之间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嫖宿幼女罪是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特别法。在行为人与表意自愿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一般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当发生236条第三款规定的五种加重情形(嫖宿幼女情节恶劣的、嫖宿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嫖宿幼女的、二人以上共同轮流嫖宿幼女的以及嫖宿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时,由于适用特别法显失公平,且刑法未明确指出必须适用特别法,同时亦未禁止普通法的适用,所以此时应当适用普通法,即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规定。本文所主张的新法条竞合论,具有诸多优点:可以避免轻易倒向立法论的立场,驳斥了互斥论自身存在的悖论,避免滥用想象竞合导致的重刑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