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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管理理论认为,公司的治理结构应当做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地位相分离。随着公司股权制度的实施,如何让中小股东实现自己的股东权利,如何让中小股东能够放心地让大股东及其委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制度就在这样的疑问的中应运而生了。股东知情权制度无疑较好的解决了权利的行使与监督、大股东的天然优势地位与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它体现了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动态妥协与平衡。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制度进行了全新的规定,并首次明确指出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将以股东知情权的内容为中心,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全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界定及相关理论。股东知情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法律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知情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兼具自益权与共益权的性质,是单独股东权、固有股东权,它既是手段性权利又是目的性权利。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公司股东,但是随着公司法理念的发展,更多的主体可以成为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本章对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知情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合理限制。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限制一般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限制。大多数国家已放弃或降低了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观条件的限制,即在提出查阅请求时必需持股一段时间或者已经至少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大部分的国家规定一个抽象标准。我国新《公司法》也是规定了一个抽象的标准——“正当目的”。在这部分结合美国的相关成文法规定,介绍了如何判断“正当目的”以及“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第四章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建议。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但是对于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原始凭证、正当性目的的判断等问题未能予以回答。为此笔者提出建议加强立法实践,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制度的建设,切实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