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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当代中国的政治类型(政治属性和政治过程)是规划性政治,即,公共权力机构设置权利的基本议程和基本规则,主导、控制权利的变化过程。1949年以来,它经历了规划性政治形成(1949-1956)、全能型规划性政治(1957-1977)、有限型规划性政治(1978-1997)和协商型规划性政治(1998以来)四个阶段的变化,社会系统总体是在服从于这一依据的前提下生产、转换和增值自己的资本,缓慢地增强行动能力的。其中,农民的公民权利经历了三种形式变化,即服务国家(1949-1977)、接受政治控制(1978-1997)、以及非挑战性的民生权利(1998以来),这是统治权利主导下统治权利与社会权利逐渐互动的典型产物。
建国初期,新生政权面临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党和国家为此确立了“统治权利安全正义”(国家正义)的政治价值,这种“国家的视角”将社会权利与统治权利对立,从而对社会权利持怀疑和否认的态度,并通过群众运动和集体化策略将全体人民强制整合到实现“国家正义”轨道,赋予社会服务国家的权利,其结果是国家权力得到确立的同时,产生了政治衰败和社会衰退,统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遭受“双损失”。
改革以来,党和国家改变了国家安全形势判断,确立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经济发展和市场改革成为中心工作。国家战略的转变改变了国家的权利逻辑,党和国家不再将社会权利与统治权利相对立,而是认为增强社会行动能力对于巩固统治权利和实现国家战略是不可或缺的。在这种权利逻辑的推动下,党和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责任制和村民自治的分权改革。但由于二者的“工具性”地位以及分权改革的张力,使得农民行动能力的增强趋势受到限制,并未被高效吸纳到制度化轨道。在中央一地方博弈关系的夹击中和“经济力量的无声强制”下,农民转变为弱势群体的主体,底层社会开始出现。
村民自治法治化、精简政府机构、税费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等治理措施的推出,则显示出党和国家开始保护弱势群体的政治决心,重构国家与底层社会的互惠原则。底层社会的出现和国家权利逻辑的转变,开始使农民得到了更多的权利,包括:农民的就业、收入、医疗、保险、养老、居住、环境等问题,以及农民的“行动协商”,都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注和多种形式的回应,农民得到了更多的民生权利;农民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在拓展民生权利方面开始获得一些自主性和行动空间。但是,这种自主性和行动空间是以没有挑战统治权利为前提的,国家-底层社会的互惠与中央-地方的张力形成的政治阈限,规定了规划性政治下国家赋权存在难以超越的困境。从道义高度加强农民权利保护应该会成为今后政治发展的主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