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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涉及不作为帮助犯理论的案例时有发生,而我国刑法理论对于不作为帮助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理论界研究的也为数不多。我国刑法体系中规定的帮助犯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帮助犯,是指在具有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对实行犯提供帮助的行为,帮助行为一般分为物理或心理上的帮助,通常是以作为的方式提供帮助。作为方式的帮助犯罪以给法律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损害为刑事可罚性的依据,是对法律禁止性义务的违反,而不作为是应当为特定义务而不为从而造成了对法益的侵害。而不作为帮助犯是不作为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交叉形态,既涉及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又涉及共同犯罪的理论。不作为帮助犯需探讨的范围广、争议问题多,而目前对此研究也不尽完善。本文陈某强奸案为例,拟对涉及不作为帮助犯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包括不作为帮助犯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对实务中解决此类问题有所裨益。 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以争议案例为切入点,介绍具体案情以及主要观点,从争议观点中梳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是否需要以作为义务为前提、先行行为的认定条件、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性、不作为帮助犯与相似概念的混淆等问题。 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以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为重点层层递进展开分析。首先,不作为帮助犯的成立有其特殊性,不作为并非不为,而是没有为刑法所期待的行为。对于案例中陈某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帮助犯,应首先判断陈某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是否符合作为义务的四个来源,以什么样的条件和基础才能构成“刑法上的作为”,这是我们研究此类问题的基本出发点。通过论证,肯定了作为义务的存在是认定不作为帮助犯的前提条件。明确了作为义务在不作为帮助犯中的地位以及论述了作为义务的来源。作为义务的违反决定着不作为的不法性,也是论证其犯罪行为的关键所在。因此作为义务是研究不作为帮助犯的重点问题。而作为义务来源中先行行为的界定是其中的难点。本文通过先行行为的特点、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先行行为的判断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通过前述对相关法理问题的梳理、分析、论证,从陈某是否具有作为义务、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提供住宿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方面逐步分析,得出本文结论,即陈某单纯提供住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因此陈某不具有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陈某不构成不作为帮助犯。 第四部分本案研究的启示。通过对陈某强奸一案的分析、对不作为帮助犯认定中的相关法理问题的论证,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体系中应明确规定不作为帮助犯理论,并完善作为义务的来源,希望对不作为帮助犯的认定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以期为合理合法的处理此类犯罪提供理论基础和判定依据,更好的运用于司法实践中,从而避免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不一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