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6年,丘建东因“一块二”官司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揭开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序幕。近二十年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发生,涉及的领域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公民权利等等。虽然,公益诉讼在民间风声水起,理论界也呼声渐高,但我国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却艰难曲折。2007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次修订,公益诉讼的规定被流产。2012年,《民诉法》进行第二次修订,首次对公益诉讼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民诉法》第55条写到“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与机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而言,《民诉法》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显然比较原则,而且也遗憾地将公益诉讼起诉主体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来看,公民恰恰是引发民事公益诉讼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公益诉讼网主导评选的年度“中国十大公益诉讼”排行榜上,公民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占据多数。虽然有些案件往往不能进入法律通道,有些案件哪怕被法院受理了,也不能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初衷,但公民对公益诉讼的热情是高涨的。反过来看,《民诉法》实施后,可以进入法律通道的公益诉讼却依然难以展开。这固然有司法上的障碍,但起诉主体的缺位也是一个原因。2014年3月15日修订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但到目前为止,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或发生的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尚没有一家消费者组织拿起公益诉讼这一有力武器。我国理论界关于公民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资格的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对此,支持者的观点是,应该畅通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渠道,弥补机关和有关组织的不足。反对者认为,允许公民提起公益诉讼,会造成滥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是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的一项法律制度,公民作为公共利益的最终分享者,有权利采取保护公共利益的行动,而公益诉讼显然是最有力、最民主、最符合法治要求的一种手段。滥诉的顾虑,不能成为阻碍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绊脚石。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公民在公益诉讼中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探索,尽管《民诉法》限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民事公益诉讼启动主体仍有广阔的探讨空间。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本部分将阐述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和公益诉权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是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比较。主要论述公益诉讼代表人,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以及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比较。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的剖析,试图厘清公民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可行性和现实性,及相关的制度性设计,以求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