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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自此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明确了瑕疵证据是介于非法证据、合法证据之间的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了强烈的讨论。但是两个《证据规定》出台后,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规则在司法实务中并未得到广泛运用,在已有的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确立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规则对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促进司法公正等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简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绪论主要阐述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的国内外发展状况,以及研究意义和背景,同时阐述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部分研究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的理论部分,从瑕疵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着手,把握瑕疵的共性;然后从法益侵害程度、事实损害程度、社会评价、法律后果等方面区分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最后指出不论是从证据规则的选择角度还是侦查水平的现状考察或是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效力上考虑,瑕疵证据进行合法性转化都具有其正当性。第三部分是本文创新点的体现,集中讨论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两种方式——补正与合理解释。概括补正与合理解释的含义,分析两种转化方式之间的关系,结合司法案例,得出补正与合理解释当前存在以下问题,如经补正与合理解释后采纳率偏高、两种合法性转化方式混淆运用、判决文书中缺乏对补正与合理解释的说理、补正与合理解释没有次数限制等问题,并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宏观分析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在立法上、司法实践中、程序上面临的困境,立法上包括瑕疵证据适用的证据类型存在立法漏洞、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界限不明、缺乏瑕疵证据补正不能与合理解释不能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后果、合法性转化的治愈标准不明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转化执行力度低,与瑕疵证据的数量相比远不成比例,瑕疵证据在合法性转化过程中律师参与度低,缺乏相关的执行配套设施;在对瑕疵证据进行合法性转化的程序中,发起瑕疵证据合法性转化的主体与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不明,瑕疵证据产生于侦查取证、保管证据阶段,会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但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规则在各阶段如何适用不明朗。第五部分从国际证据规则角度来看,瑕疵证据虽然是我国的独创性规定,但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非法证据并非全部排除,而是为某些违法程度不高的证据留有了合法性转化余地,与我国瑕疵证据的合法性转化有异曲同工之妙,对我国瑕疵证据的补正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第六部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提出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等,使我国的瑕疵证据补正趋向完善,增强可执行性,达到其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