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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明权制度是传统上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制厦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从术语的角度看,英美法系似乎没有“释明权”这一称谓。但我们可以看到进入20世纪以后,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中法官对诉讼的管理权、指挥权明显增多,而这些职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诉讼、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等,其与大陆法系国家行使释明权的目的并无二致,因此,本人认为,虽然英美国家没有“释明权”的称谓,但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释明权制度。如果再追溯的话,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之所以都有释明权制度,归根在于任何民事诉讼都面临如何定位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问题,而释明权恰恰是它们活动范围的泾渭之线。如何定位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正在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更显得必要,基于以上考虑,文章决定对释明权制度展开一些研究。 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 引言;概述释明权制度的研究现状,提出研究释明权制度的意义并交待本文的研究方法、具体思路。 正文包括五部分:国外释明权制度的一般考察;释明权制度的理论依据;民事诉讼模式与释明权;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 第一部分:国外释明权制度的一般考察。该部分对国外释明权的概念、性质、类型,行使的方式和标准、立法沿革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考察,以期对释明权制度有一总体上的把握。 第二部分:释明权制度的理论依据。该部分认为,释明权有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防止突袭性裁判和平衡实体、程序利益等功效。 第三部分:民事诉讼模式与释明权。该部分首先对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进行了辨析,认为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均为当事人主义。进而认为当事人主义与释明权并不矛盾,释明权是当事人主义的内在组成部分。最后认为释明权属于法官的一项义务。 第四部分: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部分侧重于我国建立释明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其认为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向正确方向的发展,现代诉讼的合理解决,以及我国公民文化素质,法律素质的现状等社会情势决定了我国建立释明权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第五部分: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建构。该部分对释明权的范围、行使时机、行使原则和法律效果进行了较为宏观的建构。 结语:该部分认为释明权制度良好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法官具有较高的素质,我国法官总体上素质还不高,而且我国建构释明权制度的同时还面临清算职权主义负面影响的问题,因此,建立完善健全的释明权制度在我国是个长期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