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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法律发展历史,在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活动中一直将被告人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地位。在这种司法体系下被害人始终被边缘化对待,大量的刑事被害人在遭遇受害后的权益和诉求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实现和满足。被害人对于司法制度的不信任感,加上社会公众造成的进一步伤害,使恶逆变犯罪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一定层面上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的混乱,这对于加害人、被害人乃至社会无疑都是一种悲剧。这一现象值得引起社会各界和法学界的重视。通过多角度了解被害人恶逆变犯罪,探索预防被害人恶逆变犯罪的相应措施具有积极和重要的意义。本文所指的被害人恶逆变犯罪,特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合法权益受到某种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后,受其自身个体刺激及被害遭遇等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实施的犯罪。它往往具有犯罪对象针对性,悔过心理和罪责感较轻,犯罪手段较为激烈等特点。女性、未成年人和暴力犯罪被害人是恶逆变犯罪的主要发生群体。内外因素共同作用下引发了恶逆变犯罪。在恶逆变犯罪体系中,被害遭遇以及社会外部环境因素共同构成了诱发恶逆变犯罪的表层因素,而被害遭遇则是引发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起因和实施恶逆变犯罪的动机。舆论氛围、思想观念和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力度等社会因素进一步影响恶逆变犯罪的发生。只有单纯的表层因素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恶逆变犯罪的发生,只有表层因素与被害人个体刺激相结合才能引发恶逆变犯罪。根据被害人恶逆变犯罪的成因和特点,预防被害人恶逆变犯罪应从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系统性治理内外因素和建立被害人援助制度等方面着手。加强并保证知情权及程序参与权,能让被害人真正参与到诉讼当中,实现其被害后渴望得到的正义。这样既可以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司法处理的公平正义。由于恶逆变犯罪的影响因素复杂,因此,只有系统性针对其影响因素进行综合治理才能取得成效。另一方面,被害人往往在人身、财产、精神等方面受到损害,建立被害人援助制度有助于防止被害人采取恶逆变手段来实现自我损害弥补。除此之外,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引入恢复性司法,也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