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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发端于英国衡平法。在漫长的历史演进中,英国信托法衍生出明示信托、推定信托等各样形态;这些不同的信托类型存有密切的逻辑联系而不可分割。推定信托作为救济性制度,其对普通法和明示信托的补足功能甚为重要。我国现行《信托法》引进明示信托,对推定信托弃之不用。制度结构上的割裂必导致法律实施的困阻。我国“信托无效案”的发生,在引起司法疑难的同时,亦引发有关现行民法救济瑕疵明示信托之不足的理论探讨。引进推定信托制度补足我国信托法的空白,于此时有了实践和理论上的意义。 本文分四章展开。第一章通过介绍“信托无效案”的案情、“断尾”裁判及法律实务界对裁判的质疑,分析司法疑难所以发生的制度缘由,揭示现行民法救济无效明示信托的不足,进而提示推定信托作为明示信托救济制度的观点。在此基础上,笔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论沿革进行回顾和梳理。第二章探讨推定信托在英国衡平法及大陆法系的概念形成与统一,并重点介绍推定信托在衡平法上的适用范围。结合英国形成的系列判例,本文分析推定信托适用的具体情形、司法逻辑,勾勒出推定信托制度的总体形态。第三章结合“信托无效案”和我国实践中的其他信托纠纷,分析大陆法系传统民法救济瑕疵明示信托的不足。通过与法律解释、合同法、委托制度及不当得利制度的比较,提出推定信托救济明示信托的先天优势和制度属性,并据此建言我国引进推定信托之必要。第四章基于对推定信托原则、约束条件的分析,提炼该制度基本的适用要件和逻辑。参考英国的制度演变,本文建言我国以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方式引进推定信托,并最终将其纳入成文法。 本文以案例分析、比较法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结合我国、英国及日本典型案例,为理论分析提供支持;通过提炼我国信托法与英国衡平法、日本信托法的联系和区别,为建构本土化推定信托理清思路。本文充分利用英文资料,为文章主要论点提供较为坚实的支持。 本文观点的创新之处,在于将推定信托的理论问题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以此提出我国引进推定信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对衡平法推定信托适用范围的分析,较为详细的补充了这一领域当下的研究。第三章比较分析传统民法制度与推定信托的救济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将不同法域的研究连结起来。第四章以法律发展史的视角,借鉴英、日经验为我国制度引进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