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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陪审制度是公民参加司法审判,就被告有罪与否单独做出判断,或与职业法官一起就被告有罪与否及量刑做出裁决的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可分为英美陪审团制度和大陆参审制度。区分的标准主要有两个:第一,参加审判之公民是否单独做出裁决。第二,裁决后是否允许存在一般上诉权。陪审制度在古代和中世纪的欧洲是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而存在的。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成为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通过分析,本文认为陪审团的价值目标偏重于为程序公正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而非传统学说中的兼顾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在我国讨论陪审制度的存废乃至选择何种陪审制度的情况下,研究中国陪审制度的特点(特别是缺陷)深入分析参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利弊显得格外重要。本文整体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陪审制度的沿革。这一部分从历史沿革出发,主要介绍了欧洲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陪审制度发展和演变的历史陪审制度在三个阶段的特点,介绍了陪审制度从目的到手段的转化。第二章:陪审制度的理论。这一部分着重分析了陪审制度在实体真实和程序公正方面起到的作用。并用一定的篇幅对实体真实的作用进行了分析与反驳,认为陪审制度在价值观念上偏重于为程序公正创造外部环境和条件。第三章:我国陪审制度的介绍。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陪审制度的沿革和现行陪审制度的缺点。对陪审制度在我国运作失败的原因做了分析。第四章: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方向。这一部分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分析了参审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和在我国运用的可能性。提出两点看法:第一,完全可以通过陪审制度的规范化和具体化完善我国参审制度,利用参审制的优势,将其运用于一定范围<WP=3>的案件。利用制度的完善令其从形式化转为实质化,真正实现陪审所具有的功能。第二,发挥陪审团较为彻底实现司法公正的优势,对性质极为严重的犯罪实行陪审团的审判方式,将其作为被告人的权利而适用。同时从陪审员的选任等方面入手,尽量降低陪审团审判的耗费。第二个部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