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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野田进将一个国家的劳动法比作是一个正在运转的巨大的摩天轮,把解雇制度看作是摩天轮的轴,摩天轮的运转和方向是由轴的材料与形状决定。这一比喻形象地说明了解雇制度对于整个劳动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个国家的解雇制度不可能脱离整个劳动法制而独立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讲,解雇制度甚至决定了劳动法制的走向。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是一国解雇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否,即可看出一国对劳动者的保护是否充分。我国至今并没有制定一部单独的解雇保护法律,有关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规定也只是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中有所体现,且着墨不多,使现行法律规定无法有效地规制现实中花样百出的不当解雇情形,无法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损害。正因为此,本文从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对世界上先进的工业化国家(英、法、德、美、日)的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并结合我国现行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五项建议,以期能为劳动法制的日臻完善、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改进添砖加瓦。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法理基础。首先,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文件和国内学者有关不当解雇的界定进行了综述,总结出不当解雇的概念;其次,对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理论支撑---解雇保护理论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进行了探讨与分析,从而得出,对不当解雇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被不当解雇的劳动者进行法律救济,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需要,有利于保证公民劳动权、生存权的实现和诚信社会的构建。第二部分分析与探讨了世界先进工业国家的不当解雇保护制度。通过对英、法、德、美、日不当解雇保护制度的研究,得出上述国家在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方面的可取之处:完备的解雇保护法律体系;“复职”救济方式的灵活适用;以经济赔偿为主的法律救济措施;明确的法律救济措施适用范围。第三部分总结了我国现行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首先,从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整体来看,不同类型的不当解雇法律救济方式的规定较为笼统;其次,分析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律救济方式设置上的不周延,包括缺少判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可行的标准、缺乏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替代执行机制的规定、不当解雇期间工资损失赔偿问题存在法律空白;复次,指出了有关经济赔偿规定存在的问题,包含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概念上的混淆、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不合理;再次,对我国有关反社会性不当解雇的法律救济规定缺位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工会在对被不当解雇劳动者进行法律救济过程中的作用有限。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不当解雇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议。在汲取他国法律制度优秀元素并结合广大劳动者现实需要的基础上,提出了细化违反解雇程序法律救济的相关立法;完善现行立法中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重构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引进有关反社会性不当解雇及其法律救济制度以及强化工会在不当解雇法律救济中对劳动者的保护作用等五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