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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强化当事人主体地位、防止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因其体现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而更能有效保障人权的理念而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建立。本文就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浅显地研究,以期探索在我国细化和完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路径。文章首先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将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与庭前会议制度、律师阅卷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更加明了地将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呈现在大家面前。因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产物,而且发展得较为完善,通过对英美、法德等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对比研究及分析,可以对上述国家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应用中,对其一些比较先进的、可以适用于我国的经验进行借鉴。文章对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关于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定进行了解说,点出了我国证据开示在试点工作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这些突出问题之所以会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虽然在刑事诉讼中规定可以进行证据开示,但却只是一个纲领性的规定,并没有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实施步骤进行细化。因此具体制定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应当首先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对证据开示的主体进行具体划分;关于证据开示的范围,应分别就控辩双方的开示范围进行限定,还应对证据开示的案件范围加以扩展;证据开示的时间和地点是众多学者讨论最多的问题,通过对不同学说的剖析与比较,确定证据开示的时间和地点;最后还应建立若干证据开示制度的保障措施,以期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细化完善后,能够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