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社分工与合作”是当前社会治理创新语境中对政社关系的价值期望,依托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与社会组织依据服务合同分工与合作。海宁市M街道出于社会治理创新压力购买了 X组织服务,初期合同由于暴露出的不完全服务合同特征而难以发挥作用,而后试图悬置合同开始依据临时性任务展开合作,中期又引入了专业评估组织入驻,然而种种努力却换来的是政社双方合作失败的结果,何以为之?通过梳理“社会治理创新”、“政府购买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政社关系”文献,发现既有文献侧重立足于宏观角度、应然角度、体制角度思考问题,具有着“项目制”分析框架的意涵,失于从微观角度、实然角度、机制角度回答问题。因而,本文借助“合同理论”的理论要素:信息、规则和控制权,建构出“组织边界与合作共识”分析框架,以帮助理清M街道中政社互动模式转换过程、转换机制与体制动力。本文利用“结构-过程”方法论探究M街道与X组织互动过程:其一,在“技术效率性”与“价值合法性”双重社会治理创新动力驱动下,海宁市构建社会治理创新主题和举措,这也是M街道创新社会治理的外在结构。其二,M街道受制创新压力,在缺乏经验的基础上与X组织签订服务合同,合同表现为不完全合同特征,难于提供政社互动有效的正式规则。其三,政社双方出于各自的组织需要,通过悬置合同和拉近距离,根据双方情境性需要临时调整合作共识和共同行动。其四,然而,双方试图建立的信任关系,由于对协同行动产生收益分配的认识不同,最终促使双方又重新凸显合同的重要性,加强彼此组织边界,但更难以发展出合作共识。其五,街道出于监管需要寻求到第三方评估组织的帮助,然而合同不完善使得第三方评估组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但仍然帮助二者强化了边界、清晰化合同,可是前期所积攒的矛盾最终使得双方没有进一步展开合作,最终导致政社互动走向失败。通过梳理案例中政社互动模式转换过程,认为双方虽然在不断调适合作模式,然而由于合同并未提供正式规则,而且双方又在追寻自我组织利益,使得无论借助任何临时性的策略和其他主体,都无法改变组织合作失衡的状况。合同之所以表现为不完全的合同,不仅由于作为一项新兴事物而缺乏经验,而且是由于社会服务具有模糊性难以对其进行客观中立的监管与评估,更是由于创新社会治理给基层社会提供极大的不确定性,不便于其按照自身情况稳定地推进本辖区的治理创新工作。文章最后总结了研究结论,并对“合同制”理论与“项目制”理论进行对比。同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不足及其下一步的研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