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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开放至今的40余年中,我国的财政体制经历了若干次制度变迁。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使得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的财政关系基本得到了确定,但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并未完全理顺。财政困难与追求政绩的双重压力迫使地方政府通过制度外和预算外的方式获取财政收入。随着2016年“营改增”改革政策的推开,地方主体税种消失,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受到冲击。通过合理的方式方法培育地方财政收入的新来源,完善地方政府财政体制已成为了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遵循借鉴国际经验,将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成为了国内学者研究探讨的焦点。尽管如此,我国当前对保有环节的个人住房暂未开征房产税。在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研究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于明确其改革方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选取重庆市房产税改革为例,对其进行了研究。本文首先对房产税及其相关概念进行了说明和界定,明确了本研究中房产税改革的概念范围,并从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视角概述了房产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对房产税改革的预期理论作用进行分析;其次,对重庆市房产税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对重庆市房产税收入、地税收入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及收入效应进行分析,通过建立相关经济计量模型,探讨对比重庆市房产税改革前后房产税收入在模型中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实际拉动作用,总结在重庆市现行改革条件下,房产税无法有效拉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主要障碍;再次,总结借鉴其他国家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拉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相关经验。结合前文对重庆市房产税现行改革方案不足的归纳,探讨重庆市房产税改革方案的调整路径,对其税制进行优化设计,模拟测算在调整的改革方案下房产税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拉动作用并与现行方案结果进行比较,发现在优化调整的征收模式下,房产税能够有效拉动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最后,借鉴前文优化调整改革方案的路径并结合现行改革方案的不足提出了税制优化设计的政策建议。通过以上理论结合实证的研究,本文认为,在重庆市房产税现行改革方案下,房产税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起到足够的拉动作用,仍存在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计税依据不够科学、税率级别划分不够严格、缺乏强制性法律制度支持的问题。在改革方案足够优化和配套措施建设足够完善的情况下,房产税收入能够通过间接传导机制对地方财政收入起到较为显著的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