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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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不愿为风险大、融资规模小、季节性强的农村地区农户及中小企业融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了较为便捷和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基于风险抑制和市场稳定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必不可少。并且随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断设立,农村金融供给主体不足的矛盾得以缓解,农村金融监管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当前的监管制度由于更多的照搬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没有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进行监管,出现了在宏观上把握不到位、微观上干涉过多的局面,以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中面临许多问题。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问题必须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目标出发,以目标为导向,探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制度设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首要目标是满足农村弱势群体的融资需求,即支农性目标。由于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小、依赖自然农业经济风险较高、抵押担保物缺乏等原因,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不愿为此类主体提供融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是为满足此类群体的融资需求而设。然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仅作为支农扶贫的机构是难以得到长足发展的,必须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的同时获得营利的状态,从而得以可持续发展,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要达到营利性目标。这两个设立目标对监管提出了独特的要求,支农性目标要求监管严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防止其“脱农入城”,同时由于许多地区尚未有金融机构存在,实现支农目的还需放宽市场准入;营利性目标要求监管应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如在利率政策上的照顾、财税政策上的支持、相关风险管控制度上的完善等。然而探究当前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抑制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性和营利性。例如支农性评价体系不完善,支农性监管制度不到位,市场准入制度限制等,对营利性的抑制表现在后续资金来源限制不合理、竞争力保障措施缺乏等。当前的监管还存在监管主体制度不完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问题。因此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必须以支农性和营利性目标作为出发点,即树立保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性和营利性目标的监管原则,从构建支农性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放宽市场准入及后续资金来源限制、增加竞争力保障机制、完善监管主体制度、完善风险监管措施等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实际,选取多个实例进行分析,并结合权威数据统计及专家论著,通过以目标为导向的监管现状分析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设计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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