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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一方面是对传统善意取得理论的突破,另一方面则是对现实善意取得实践的积极回应。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明确该制度的构成与法律效果,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论述不应当仅仅停留于应然与否的价值判断,更重要的是对其制度体系要素的具体分析,从而为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方案。本文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分析、立法体例比较及法律解释学等方法,具体阐述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从而构建起股权善意取得的制度体系。全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及全文的整体思路。第一章论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制度确立。关于股权善意取得应否确立学术界存在肯否两种对立的意见,而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股权善意取得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并且在实践需求上、价值判断上、社会、经济功能上均具有确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章是本文的中心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之于善意取得有如水之于鱼,构成要件的分析是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系的中心命题。一方面,股权善意取得与物权善意取得具有同根性,二者之构成要件应当相互借鉴;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及股权变动不同于物权及物权变动,股权本质乃相对权,股权变动遵循的是意思主义之变动模式,因此,股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分析具有其特殊性。通过分析、对比,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为:无权处分下的权利外观、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被登记为股权人。第三章是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股权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除了涉及让与人、善意第三人、原股权人外还涉及到公司的权利义务,因此,法律效果的分析需要全面阐述四者之间的关系。在理清股权善意取得法律效果的一般理论后,结合股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具体分析实践情形中法律效果的发生非常必要,从而使得股权善意取得之抽象与具体相互对应。而该具体情形主要有名义持股人转让股权的情形、一股二卖的情形、股权连续转让的情形,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法律效果。最后,结论部分强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善意取得不仅具有理论可行性亦具实践可操作性,我国公司法应当确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在确立该制度的同时,应当明确《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模式的定位,股权变动模式乃意思主义之变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