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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来源,是保证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条件。然而现行市场中存在大量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其中纵向价格垄断被广泛运用且隐蔽性极强。由于纵向垄断的经济效果具有双面性,各国对其本质及其危害性认识上有多方面考虑。不同的学派经济理论认识也不一致,这些都影响着不同国家对经济政策、竞争政策的制定以及立法原则的选择。日前国家发改委对茅台和五粮液“限价令”的重罚和上海法院对“强生纵向限价案”的审判更是引来理论界广泛的讨论。国外对纵向价格垄断主要分为三种态度:一是美国、韩国,适用“合理原则”,运用经济效率标准作出是否违法的判定。二是欧盟及成员国,采取“原则禁止+豁免”原则。三是日本、澳大利亚等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与欧盟较为接近,核心包括“原则禁止”和“例外豁免”两个方面,但在法律实务方面,近2年我国也逐步引入了合理分析机制。本文认为: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以上3种原则各有利弊,不宜生硬套用“合理分析原则”,而是应依据我国国情,对合理原则进行改良,以“强生案”的二审判决为先导,采用宽严相济的“简明合理原则”,同时辅助建构以市场结构为主的分析模式。本论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叙述了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含义、特征、分类,最后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总结了国外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经验,该部分对美国、欧盟、日本的规制原则进行了剖析,对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原则禁止+例外豁免原则进行了比较,总结了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首先提出我国立法的原则,然后通过分析“白酒案”和“强生案”,总结我国司法和行政对纵向价格垄断行为规制所适用的原则,提出本人的观点。第四部分,就目前我国在纵向价格垄断适用原则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肯定了司法机关适用“简明合理原则”符合中国国情,并从立法技术、具体标准、豁免条件和执法实践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