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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制度发展至今,在我国和国外均有着悠久的历史。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典当具有融通资金灵活、便捷、方便民众生活的功能特点,也因此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曾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典当业又重新焕发出新的生机,成为现有银行融资渠道之外又一必要而有益的融资方式。在我国,传统的典当是指借款人向典当行借钱而将自己的动产交给典当行质押,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借款本息赎回原物,如果超过约定期限,则质物直接归属典当行所有或典当行变卖质物充抵借款。在新的历史时期,典当被赋予新的内涵,给传统民法理论带来严峻的挑战。遗憾的是,典当在我国至今尚游离于民事法律规范之外,典当实践与我国传统民法理论相对脱节。实践中,虽然典当行业主管部门对此也有相关的管理规则,但这些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概念以及法律规范尚有许多不合理之处,这就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并使得典当行业的经营活动处于混乱状态之中。因此,重新认识和研究典当问题就成为民法研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议题。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本文对典当业相应法律规范的研究仅限于从民法理论的角度进行探讨,以期籍此能够对未来典当的立法规制和典当业的发展有所裨益。本文基于典当经营的实践,结合传统的民法理论,对典当的含义与法律性质,典当法律关系的要素、产生和终止,现行典当法律制度的不足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典当立法的基本构想。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典当基本问题。首先,文章分析了典当的含义,并以此为基础指出“典”与“当”合用是一种习惯,不应人为分割。然后,文章介绍了典当的性质和特征。借助法社会学的分析工具,笔者从历史发展和社会功能两个层面将典当的性质界定为特殊类型的质权,即“营业质权”。关于典当特征,本文从其融资角度和法律角度分别进行论述:从营业性角度看,典当具有小额性、短期性、高利性、安全性和便捷性这五项最主要的特征;从法律性角度分析,典当具有主体上的特许性、设立上的特殊性、内容上的特殊性、权利实现的选择性和可适用流质契约的特征。最后,文章介绍了典当的社会功能,具体是从生产性融资和消费性融资的角度着重分析了典当最重要的功能——资金融通功能。第二部分,辨析典当法律关系。文章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对典当法律关系进行介绍。在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部分,文章逐个分析了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重点分析了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典当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部分,文章介绍了引起典当法律关系终止的正常原因和非正常原因,重点分析了正常原因引起的典当法律关系的终止——赎当和绝当。然后,本文将与典当法律关系类似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探讨了典权法律关系、让与担保法律关系和附买回条件的买卖法律关系与典当法律关系的联系和区别。第三部分,典当立法比较研究。文章介绍了欧美国家、东南亚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典当法律制度,总结出这些国家和地区典当立法的先进经验,以供我国在发展自身的典当制度时加以学习和借鉴。然后,文章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典当法律制度进行历史的梳理,介绍了我国古代、近代的典当法律制度和我国当代的典当立法现状,总结出现行《典当管理办法》和旧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相比所具有的特点。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文章首先指出我国现行典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逐一评析,然后论述了急需完善我国典当法律制度的现实意义,并提出我国典当立法应具备的基本理念。最后,文章从立法模式和典当立法的具体制度两个方面对我国典当法律制度基本架构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