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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可交换债是一种独特而新颖的公司债,证监会于2008年10月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推出了这一金融创新品种。可交换债的本质是什么?有何特点?与可转换债相比有何不同?为何可交换债推出几个月来一支未发?关于可交换债的制度设计有何缺陷,如何改进?这些都是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论文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介绍什么是可交换债并分析可交换债的本质。在可交换债中,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债务人有保障其选择权行使的义务,这样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民法意义上的债的关系。这种债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债的关系,与一般的公司债要求还本付息的方式不同,可交换债有可能以股票为其支付方式。对于债务人来说,不论是还本付息还是交付股票都是债的清偿方式,不同的只是清偿标的而已。可交换债是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的可选择之债,债权人选择还本付息或是选择交换股票,是同等地位的两种选择,没有主次之分。债权人积极地行使选择权是选择了股票的支付方式,债权人消积地行使选择权,是选择了还本付息的支付方式。债权人享有的选择权不是交换权,交换权是选择权择一而定后才拥有的权利,交换权的行使实质上是可交换债的一种清偿方式。第二章将可交换债与可转换债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相同点和相异点,为进一步认识可交换债提供帮助。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是拥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东,其交换标的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与可转换债相比,可交换债不涉及新股发行问题,只是上市公司股东的一种股权转让,不会扩大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因为可交换债的标的股票可以进行质押担保,故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周到。第三章:虽然证监会推出了可交换债这一创新品种,但几个月来竟然未发一支。通过对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分析,笔者认为:现行制度设计对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好处颇多,对于缓解限售股解禁潮对市场的冲击也有其现实意义,然而就发行人和债权人而言,现行制度设计中利益失衡,过度向债权人倾斜。对于发行公司来说,该制度存在“发行门槛过高,发行成本较大,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缺乏改善资本结构的功能”等种种缺陷,故发行可交换债对于发行公司来讲实则弊大于利,对其吸引力不大,从而带来可交换债发行不能的尴尬局面。第四章提出笔者对可交换债制度的完善设想:建议降低可交换债的发行门槛并取消发行时标的股票的无限售要求。另外本文还就如何保护债权人的选择权提出建议,并用期待权的理论为债权人介入公司事务提出了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