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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把国家置于和公民法人同等的地位,贯彻了宪法保障人权的精神,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同时随着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颁布,对于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新的修改,而这也让专家学者一直呼吁在其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落空。所以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侵权责任法》中对于这一问题也没有进行规定和说明,不能不说是立法的疏漏,这对于保护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显然是不利的,不周到的。不过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发展,这一立法的空白会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弥补。本文从四个层面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首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说明,包括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涵义的区别,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和功能。同时列举了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其次,对国外主要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情况进行了说明,进而引出对我国相关内容所具有的启示作用。再次,主要论述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适用范围狭窄,赔偿金的标准不统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限制过多,以及违约责任中存在的法律空白。最后,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措施进行了说明,包括扩大适用范围,完善赔偿金的确定标准,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内容,以及弥补违约责任中的法律空白。相比于国外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我们确实还有比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同时我们也需要借鉴他国中一些适应我国客观情况的内容,来弥补自身的不足。这也是我们更好地融入世界,与国际接轨的大势所趋,也是我们发挥在国际中重要作用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