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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随着资金提供与投资决策的日益分化,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发展,并成为财富管理、资金融通和金融综合服务的重要手段。但是与此同时,资产管理业务内部法律关系混乱、产品结构设计复杂、众多风险在其产品的资金链条上来回传递和累积,严重地威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资产管理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另外,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也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混业性不相适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范。因此,探讨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通过文献分析、规范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解析的基础上,剖析其发展现状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不足,并参考美、英、日、新四个国家的监管模式,完善我国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个人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对其交付的现金、股票等有价证券或金融衍生工具等金融资产进行管理、运营,达到保值、增值或其他特定投资目的的金融服务。基于资产管理业务的混业经营现象,在监管方面呈现出跨领域、跨部门的监管需求和专业性、全局性的监管要求。实践中,资产管理内部法律关系复杂、法律性质模糊,使得其法律监管难度陡升,法律规范位阶低、法律概念混乱、法律规则不统一、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思路不明确、监管模式的落后和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也导致难以实现有效的规范和管理。美国、英国、日本和新加坡在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方面拥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对此我国可加以借鉴,并结合具体实践,完善现阶段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监管制度。首先,明确监督管理的思路和理念,合理把握监管边界,其次,完善资产管理业务的法律制度。具体表现为填补资管新规的不足、修改并完善信托法、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管理人信义义务制度。最后,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达到有效规范的目标,如完善穿透式监管规则、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监测机制等,采取多方面措施有效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并防范其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