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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的完善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世界各国没有停止过对它的追求,特别是20世界80年代以来,更是出现了全球性的税制改革浪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经历了两次规模比较大、范围比较广、内容比较深刻、力度比较强的税制改革。第一次是1983年和1984年的两次利改税,第二次是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我国现行税制是1994年税制改革的产物,十多年来,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税制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因此自2003年以来,中国正在酝酿一次新的税制改革。四年多来,我国对税制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比如说,2004年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性”转型在东北试点取得初步成功;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的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等等。对税收本质的理解,除了已为业界人士所熟知并倡导的专业理论解释外(如公平课税论、最适课税论、财政交换论等),还有必要探伸到文化的深度来理解这些内容。本文之所以要把税收文化与税收制度联系起来,是因为税收制度和其他制度一样,其有效运行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环境。当两者相适应时,税收文化对税收制度的实施具有维护和支持作用,反之。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不能只简单地引进国外成功的税制模式或税收法律条文,同时还应注重相应的税收文化的培养。一个好的税制只有适应该国的文化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得到很好的实施。文化是一个历史的积累,而且在国际交流频繁的条件下,我们更是可以利用多元文化的交流来看清税收的本质,从而把握好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度,避免在税制改革过程中盲目引进外国税制而忽视税收文化建设造成税制改革的低效甚至失败。
本文在很大篇幅上是在对比研究国内外古今的税收文化,因此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主要围绕两个方面的内容展开,一方面是税收文化,另一个方面是税收制度;而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从税收文化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税制的建议。因此,本文要突破的难题也就在于如何将这两方面的内容联系起来,即如何把对税收文化研究的结果用来指引我国税制的改革。
目前,我国研究税制改革的文章已有很多,研究税收文化的文章也日渐多起来,但从税收文化的角度来探讨我国税制的完善,并把二者联系起来的文章几乎没有,而这正是我选题的动机。
本文分三章展开。第一章阐述了税收文化的研究概况、界定、相关概念、功能及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在给出税收文化的定义之前,先介绍了国内外的不同理解,并最终将税收文化的内涵界定为与国家税收征纳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心理和行为倾向。之后,除了介绍税收文化的功能及其对税收制度的影响,还介绍了与其相关的两个概念,即税收文化冲击和税收文化滞后。
第二章从人文背景、治税思想、执法理念、税收意识四个方面对中西方税收文化进行了比较。税收文化作为一种亚文化是以社会传统文化为母体的,所以有必要先对母文化进行比较,即第一节的人文背景比较。西方文化的最大特点是其宗教性,以此为基础表现出激进性、唯理性、开放性;而中国儒家文化的非宗教性则是其最大特征,在此基础上表现出中庸性、泛道德性、保守性。在此基础上,第二节到第四节分别从治税思想、执法理念、税收意识方面进行了比较。西方文化中的道德文化主要是知识型和宗教型的,西方人的精神寄托与宗教有关,偷税行为在西方社会中普遍遭到了谴责和蔑视。另外西方文化还是一种理性的求知文化,行为约束求助于法律,西方国家很早就确立“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原则。在这种文化的浸透下,他们已经把依法纳税内化为一种自觉的行为;“税收价格”观念的深入人心,也使每一个人认识到纳税并不是个人利益的损失,而是与政府之间的等价交换;国家在征税时贯穿这样一种执法理念:纳税人是诚实可信的,税务机关应尊重纳税人,应当为纳税人服务,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一方压制或强制另一方关系。中国儒家思想讲究的是人治,以人为本,从人的德性走向政治上的德治。深植于这种文化土壤的传统管理思想认为,“礼”、“法”是合一的,“德”、“礼”享有崇高的地位,以礼入法,司法行政职能不分。在我国,国家与人民的关系被理解为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对于税收过多地强调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纳税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尽的义务,而很少顾及纳税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出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严重不对称。这容易导致纳税人对税收的逆反心理,引发偷逃税甚至产生暴力抗税的行为。
第三章则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所在--得出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也是本文的重点。本章在前面两部分分析的基础上,从税收文化的角度来审视我国现行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从治税思想、税收征收管理理念、税制结构三个方面体现我国税制改革的文化取向。第一节提出树立“税收法定主义”的治税思想。这在西方国家起源比较早,目前已发展得比较成熟且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导致税收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各种层次参差不齐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给执行部门留下了有很大自行解释的空间,也给关系户留下了很大的走动空间。在中国这样处处讲关系、讲人情的社会,无疑会导致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甚至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是引诱犯罪、逼人犯罪。要堵住这条引人铤而走险、知法犯法、腐败堕落之路,有例可循的有效措施就是树立税收法定主义的思想,改革我国的税法体系,在我国真正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税收法制环境。同时,还强调了在税收法制建设中要充分体现民主和纳税人的权利。第二节提出建立“以人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理念,主要从征税和纳税两个角度讲。征税方面,引入“税收价格论”,更新税收理念,加强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纳税方面,加强税收宣传教化,提高国民的税收文化素质和纳税意识,从而形成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如果说前一节讲的是如何进行“法治”,那么这一节将要讲如何进行“德治”。第三节则针对我国现行税制模式的缺失提出几点建议,以体现税收立法的社会关怀。主要涉及到当前经济社会中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环境保护税的开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