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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工伤保险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为遭遇工伤的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补偿,在降低用人单位风险、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工伤认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遭遇的事故伤害或所患的职业病进行是否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行政确认,其客观依据是法定的工伤认定范围。这一环节所作出的结论决定了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是否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它是工伤保险最核心的环节,因此工伤认定标准是工伤认定制度的重要内容。现实中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形多种多样,工伤认定标准暴露出很多问题,由此引发了许多工伤认定纠纷,导致同案不同判,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雇主责任风险也得不到有效分散。对此,学界从政策和法律的视角对我国工伤认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条文的法律分析,提出改善的政策建议。但现有研究忽略了工伤认定标准问题形成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目前这些标准存在的问题,即为本文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文献梳理、归纳工伤认定标准本身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标准问题所带来的工伤认定实践困境,对广东深圳判决文书进行检索、筛选、整理与分析,揭示标准问题所导致的工伤保险制度目标,即雇主责任风险分散和劳工权益保障都难以实现的结果;再次,使用连续逼近法质性研究标准存在问题的原因,最终归因于制度设计的政策移植和路径依赖两个方面,于是运用政策移植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去深入解释问题存在的原因;最后,基于原因解释,提出工伤认定标准改善的路径和政策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通过梳理学界对工伤认定标准的研究,归纳出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一般性列举周延性欠缺问题、核心概念内涵模糊问题、因果关系判定不明晰问题、认定规则冲突问题、视同工伤背后的价值伦理冲突问题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问题。其次,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19年全年与工伤认定有关的判决文书进行检索与筛选,得到有效判决文书180份,其中与认定标准直接相关的有134份。对这134份判决书的基本信息、具体事由、判决依据、争议点、判决结果等进行整理与分析,揭示由于工伤认定标准问题而导致的工伤争议多、耗时长、同案不同判、视同工伤加重基金负担以及成本规避导致劳动者权利得不到救济,进而使得工伤保险制度目标难以实现。第三,使用连续逼近的研究方法,先对在一线使用工伤认定标准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面对面访谈,不同行业的受访者都认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问题存在主要是由于政策层面的制度设计问题;再进一步找到当前的政策制定者,即政府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受访者谈到他认为我国工伤认定标准问题存在主要是有历史遗留问题,现行制度依赖于原有的制度体系;再进一步找到早期的政策制定者,受访者提到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在最初建立时参考借鉴了国外改革经验,其中主要学习了德国的工伤认定标准。通过这一连续的、逐渐逼近的归因过程,最终将我国工伤认定标准问题的存在归因于历史路径依赖以及学习国外政策导致水土不服。第四,根据上述质性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用政策移植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对我国工伤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理论解释。一方面,对我国工伤认定标准的政策移植现象进行分析,用历史证据证明我国工伤认定标准确实存在政策移植,本质即通过学习与模仿,建立起一个可以与国际接轨的普适性制度框架。政策的转轨背景主要有工伤保险化的趋同效应、《劳动保险条例》面临适用困境,但由于水土不服造成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可持续性以及不当得利现象,因此对政策移植的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包括通勤事故标准中“过失责任”的调整、职业病目录采用列举式的调整以及不得认定工伤标准的调整。另一方面,对我国工伤认定标准政策移植中的路径依赖现象进行分析,揭示我国工伤认定制度中视同工伤标准存在着对原有路径的依赖。由于转轨时期经济体制的渐进性改革、工伤中“公”的观念、旧制度的既得利益以及缺乏其他保障配套,旧有的工伤认定标准并未彻底去除,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传承。但这种路径依赖带来了突发疾病条款的伦理问题、见义勇为权益得不到保障、军人反而不被聘用的问题,应当进行政策创新。最后,基于上述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一是基于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定额补偿完善认定标准,立法明确工伤认定原则、设计工伤认定一般条款、通勤事故认定采用无过失原则、职业病目录中增设开放性条款。二是进行视同工伤功能剥离的配套制度建设,与工作无关的突发疾病工伤保障回归医疗保障、为公共利益损害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为退役伤残军人建立二次伤残基金,从而尽可能让视同工伤条款具有普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