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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问题是近年来全国上下普遍关心的问题,运用司法制度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2017年我国正式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其中未有涉及和解的条款。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在诉讼过程中能否以和解方式结案,是法学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针对学界争议焦点,从行政机关处分权与检察机关处分权两方面入手,去探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法理依据。结合司法实务典型案例的实际效果以及当前存在的隐患,进一步论证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环境公益属性,案件原被告身份也具有特殊性,因此应当多维度综合考虑,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进行全面规制和完善。本文结构分为四章。第一章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进行介绍。对该制度进行概念界定,梳理相关法律规定,论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在协商化解矛盾,增强案件审理灵活性,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效果等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探求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法理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观点分歧源于对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处分权认识差异,这一问题主要涉及“行政诉讼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的传统理论和“检察机关的处分权会损害公共利益”论断。因此,本章针对争议焦点展开,从自由裁量权理论的发展,有错必纠原则的运用,以及现代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三个维度,为诉讼中行政机关处分权的行使提供理论支撑。诉权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只有明确其诉权来源,才能够明确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身份定位、权利与义务。所以,从检察机关的诉权理论出发,探求其诉权来源和诉讼身份,为检察机关和解权的行使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章通过对和解典型案例的剖析,明确和解结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实际效果。由于缺乏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的明确规定,当前司法实践中面临和解撤诉风险,为了防范和解撤诉风险,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必须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通过前三章的分析论证,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具备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深远的现实意义,第四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之上,介绍如何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主要从和解范围、和解时间、和解协议与和解监督四方面展开。确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并不是主张所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都以和解方式结案,相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以不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为前提,具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限定。和解的参与主体、和解协议的公示、效力与执行都需要进行完善。和解监督贯穿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全过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发挥各自监督优势,确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