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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违约的一种特殊形态,预期违约确立于英国判例法,并被美国法及国际统一立法所采纳并适用。我国合同法也采纳了预期违约,但我国立法和学术研究所体现的预期违约与英美法上预期违约的原貌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何种情形可构成预期违约以及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为使得该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更加完善,探讨英美上预期违约的原貌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预期违约设立的价值并以此为指导,并就英美法及国际统一立法中的预期违约类型进行归纳对比,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的案例来探讨各类预期违约的认定以及预期违约的救济等问题。第一部分主要探讨预期违约设立的价值。首先,针对批评预期违约设立的观点,本文将做简单总结;其次,针对英美法上支持预期违约设立的观点,本文将做重点分析介绍,此类观点主要包括违反默示条款说、合同价值减损说以及效益平衡说等;最后,本文认为各种观点本身并没有相互矛盾之处,彼此可以很好的融合在一起,从而作为一个整体被用于预期违约的指导研究。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英美法及国际统一立法中的预期违约类型做了归纳对比。以是否具备拒绝履行之意思为划分标准,英国法将预期违约划分为两类,即预期拒绝履行而导致的预期违约和自愿行为使得合同实际履行成为不能而导致的预期违约,其中预期拒绝履行可以通过言词表示,也可以通过行为来表达;以具体行为方式为划分标准,美国法将预期违约划分为两类,即以言词表示拒绝履行而导致的预期违约和自愿行为使得合同实际履行成为不能而导致的预期违约,同时美国法还认为,若一方未提供要求之充分履约保证亦会构成预期违约。我国预期违约并不包括自愿行为使得合同实际履行成为不能而导致的预期违约。最后,结合大陆法系对拒绝履行的理解,本文采纳英国法关于预期违约的划分模式。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各类预期违约的认定。以英国法关于预期违约的划分为基础,从合同有效成立、违约时间、明确肯定之拒绝履行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拒绝履行无正当理由以及受损害方具备履行能力和意愿这六个方面,本文对各类预期违约的认定进行了论述。此外,就拒绝履行是否须为受损害方接受、基于诚实但错误的理解而预期违约这两个问题,本文也做了相关阐述。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预期违约的救济问题。受损害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等待预期违约方实际履行。预期违约方在撤回权消灭前可以撤回预期违约。此外,本文认为预期违约同样适用于单务合同及受损害方当事人在预期违约发生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