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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辨认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精神病人作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司法实务中,在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为精神病人、精神病与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如何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刑罚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也广受社会关注。本文以笔者所在法院审理的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为例,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展开分析论述,得出研究结论,以期对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处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全文除引言之外分为五个部分,共计约1.5万字:第一部分是案由。为潘某故意杀人案。第二部分是案情。简述潘某犯罪过程,委托鉴定情况,辩护人意见以及判决结果。第三部分是案件焦点。总结本文案例中存在争议的三大焦点:一是精神病鉴定程序及鉴定书的采信问题;二是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认定问题;三是精神病人犯罪的刑罚执行问题。第四部分是争议与分歧意见。分别针对以上案件焦点,对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观点进行研究:针对第一个焦点,分别例举了七种不同意见进行分析,得出笔者赞同的在一案多份鉴定结论下,应当采信较为客观的鉴定结论这一观点;针对第二个焦点,文章阐述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以及认定标准,并结合案例,论述如何判定精神病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精神病症状与作案行为间的因果关系;针对第三个焦点,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精神疾患罪犯的刑罚执行现状,剖析存在问题,并结合《精神卫生法(草案)》展开对该项问题的理论构建。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运用本文中研究得出的鉴定结论的采信、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以及精神病罪犯的刑罚执行问题上的理论观点,对本文案例争议焦点分析后得出结论,使得本文案例的争议焦点得到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