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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产物,法治社会的结晶。公职律师代表法律,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规范公共权力的行使。所以,公职律师制度有利于平衡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的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民主法治”;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当前,实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全世界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公职律师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的实施、全球一体化的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职律师制度应时而生。我国的公职律师制度已在实践中摸索了二十多年。在借鉴西方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各试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公职律师工作,形成了一些典型的实践模式。但是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的实践,大都各行其是,缺乏深入的理论思考与总结,不能更好地应用并指导实践。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对“构建公职律师制度”提出了基本要求。这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职律师制度”的发展进入新阶段。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目前,我国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基础,对“公职律师制度”的理论思考和研究甚少。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职律师制度是否能构建得合理,并体现应有的优越性,关键就在于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能否充分把握基本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所以,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社会特点、时代背景,就概念、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实践的现状与问题及其思考等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职律师制度作系统论述。本文重点在于对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制度作符合国情的界定,总结我国公职律师制度实践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制度建设的普遍规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职律师制度成为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