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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世界海关组织积极提倡“知情守法”(informed compliance)、“责任共担”(shared responsibility)、“自愿披露”(voluntary disclosure)等先进管理模式,同时也积极推动海关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就中国海关而言,2015年,进出口货物总值已经达到24.59万亿元人民币,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企业已经达到83.95万家,分别大约是1998年的9.2倍和9.8倍。巨额的贸易总额和数量庞大的企业,要求海关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实施更加有效的实际监管。同时,企业由于自律自纠的渠道不畅、动力不足,导致进出口当事人“有错难知、知错难改”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海关监管也形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 为解决这些矛盾,中国海关于2014年开始推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proactivedisclosure),这不仅是中国海关稽查模式的重大改革,也体现了中国海关对国外海关类似制度的吸收消化。该制度鼓励企业自查进出口行为,发现问题主动向海关报告并及时纠正,相应的,海关对于主动披露行为给予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该制度使海关与企业由过去单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向“海关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模式转变,转变为共同管理,互利共赢。 但该制度推出时间较短,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对企业主动披露报告的风险判断、对材料真实性及完整性的审查时限、海关处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完善;优惠政策不明显,限值指标过严挫伤企业披露积极性;此外,海关开展主动披露工作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可能导致一定的执法风险。 本文结合相关研究理论,以杭州海关实施主动披露制度为例,对当前海关主动披露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研究,分析其必要性,进行内涵和范围界定,对法理依据、运行机制、后续处置方式、风险控制模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设计,以期建立符合中国海关特点的企业主动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