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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与保护国民人权的义务。已发生的许多案件表明,当因外国投资者的不当行为侵害东道国国民人权时,当今自由化倾向显著的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不利于东道国人权义务的履行。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义务极大地限制了东道国为公共福利行使管理的权利,再加上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过度偏向投资者的倾向,导致东道国陷入无论是否采取措施都将违反人权义务的两难境地。本文在提出东道国在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下将面临人权保护困境这一问题的同时,对其产生原因加以分析,并尝试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应对措施,包括现有实践的介绍、理想模式的设想、以及解决问题的现实路径。最后提出中国在当前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中角色的转变以及该问题上的立场。吸引外资是一国经济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外资增长对推动一国经济发展、促进福利水平提升具有重大作用,但同时外国投资者的不当行为也往往导致东道国国民基本生活水平以及健康、环境、发展等人权遭受侵害。由于国家负有尊重、实现与保护本国国民人权的义务,当其国民人权遭受侵害时东道国应当有所作为,即应当采取必要的规制措施。然而在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现行国际投资条约中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义务,特别是普遍规定地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极大地限制了东道国为实现公共福利及保证人权采取规制措施的权利,导致东道国在面对由外国投资造成的人权侵害时,采取与不采取规制措施往往在结果上并无二致,最终都将违反其对国民应当承担的人权义务,因而说在当今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下东道国陷入人权保护的困境。导致此种局面的原因主要可归纳为两个方面,国际投资条约的高保护标准与自由化倾向是困境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偏袒投资者的倾向则是困境产生的直接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手段主导国际投资条约向高保护标准、自由化方向发展,在内容上强调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赋予投资者以广泛权利,而对东道国为公共利益采取规制措施的权利则赋之阙如。投资条约中模糊的实体条款、高度自由化的待遇标准,对于国际投资仲裁的无条件接受等,都为后来被诉于国际投资仲裁庭并承担败诉的后果埋下了伏笔。在国际投资仲裁中,仲裁员惯于采用一般商事仲裁中所强调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取向,其所做的解释也往往偏向于私人投资者,而甚少考虑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对于东道国为保护人权而采取的规制措施多数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威胁东道国政府为保护公共利益,通过创新政策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条件的能力,令其无法正常履行保护与实现本国国民人权的义务。通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了现有国际投资法律体制不利于东道国人权保护并且这一困局亟待扭转的结论,对此本文重点探讨了应对东道国人权保护困境的措施。从解决东道国人权保护困境的现实中已有的实践、理想模式与现实路径三个方面入手,以期对于解决东道国人权保护困境有所助益。文章主要使用了实证分析方法与跨学科的分析方法,结合国际投资条约、国际仲裁机制与人权理论,通过对诸多涉及东道国人权问题的国际投资案例加以分析,从理论到实践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当前,中国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表现为中国逐渐从主要作为吸引外资的东道国向对外投资增长的大国转变,在对外签订国际投资协定时广泛接受自由化倾向显著的条款内容。然而,跨国公司在华侵犯人权事件的频发,以及普遍接受高标准的投资保护义务将导致我国面临人权困境的现实对我国提出了警示——必须在经济发展、国际投资中角色转换的过程中认清我国主要作为发展中东道国所应当坚持的立场,以及日益作为母国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既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也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