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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价有偿原则”以及“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合同法》总则中规定。显失公平制度是合同法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的重要补充,与“契约自由原则”相辅相成。无论在《民法通则》还是在《合同法》中,对于显失公平制度均有相关规定。但很显然,显失公平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太过原则性,缺少可操作性,加之目前的司法环境及司法人员构成与水平千差万别,对显失公平制度内涵的理解不一,致使显失公平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比较混乱。显失公平制度的正确运用有利于维护交易公正、安全问题,但如果被恶意运用,将极大地破坏交易的安全。这使我们不得不去考察该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及到底有什么独到的价值功能。显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显失公平制度的历沿革、对显失公平制度的准确理解以及分析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以准确界定显失公平制度的概念与范围;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先后介绍了显失公平构成要件的争论以及分析了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正确把握显失公平的构成;第三部分为显失公平制度与契约自由,主要分析显失公平制度与契约自由的内在联系,显失公平制度构成对契约自由的挑战,同时也是对契约自由的维护,显失公平与契约自由相辅相生;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显失公平制度的处理方式,分析了撤销权与变更权的属性以行使条件,以及我国合同法体系中对撤销权与变更权规定的不足;第五部分在总结上述各部分的基础之上,认真分析了目前我国合同法中显失公平制度的不足,以及希望能够对完善我国显失公平立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