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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原因力理论,新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明确规定了原因力理论。但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原因力理论并没有做出规定,目前学界关于原因力理论的探讨并不深入。为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各行为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份额,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于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力理论进行专门探讨,同时,笔者也期望本文的论述对于未来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全文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原因力理论的适用前提和原因力的内涵。侵权行为法上除一因一果现象外,还有多因一果现象。在多因一果现象下,笔者认为需要区分各行为人的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从而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其相应的责任份额。在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下,各行为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同样应该有各自的责任份额,这样,原因力理论同样有其适用余地。因此,侵权法上的多因现象、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存在,以及在这三种情形下需要一种确定各行为人责任份额的标准,是原因力理论适用的前提。笔者认为:所谓原因力是指在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的数个原因中,各原因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英美学者一般称之为“causative potency”。为确定原因力的大小,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探讨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原因力理论的规定。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如果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确定应该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该规定实际上就是要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对于最终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从而确定医疗机构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这些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了原因力理论,为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运用原因力理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能够更好地确定各方的责任份额。 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原因力理论和相关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不真正连带之债之间的比较。通过与相关理论的比较,明确两者之间的分界点,进一步认识原因力理论的主要特征和适用范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由于行为客观上的联系而致他人同一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多因现象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存在着交叉的两个概念,“数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其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他人同一损害”这种情形是它们的交集,原因力理论可在这种情形下用来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不真正连带之债是指数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其他债务因清偿目的之达到而消灭的法律关系。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行为人都负有全部清偿债务的义务,各行为人之间并没有内部责任划分;而多因现象下各行为人按照行为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各行为人之间承担的是一种按份责任。因此,原因力理论在不真正连带之债中并没有其适用余地。 文章的第四部分中笔者试图构建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力理论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原因力理论的适用范围。原因力理论主要适用于确定多因现象下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在特殊的“一因现象”(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下,原因力理论也有其适用空间。多因现象包括五种情形:数加害人的多个加害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加害人的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的行为与某些自然因素的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多因现象下,需要确定加害人的行为对于最终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从而合理地确定其责任份额。其次,就各具体情形中如何运用原因力理论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展开讨论,并对共同侵权行为人的内部责任划分、数加害人的多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时各行为人的责任划分、第三人过错时的责任划分、受害人过错时的责任划分这四种情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笔者主张,在多因现象下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应该以原因力大小作为主要标准,并适当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需要提及的是,本文相关部分的论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并结合各国、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要观点进行展开。由于目前尚无关于原因力理论的专门论述,笔者的论述仅仅算做是一种尝试,一个理论研究的开始。期望此文能引起学界对于原因力理论的重视,从而最终完善我国侵权行为法上的原因力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