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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负有组织全国银行间清算的职责,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支付清算服务,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统为其服务。从2005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网络开发建设,主要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两个业务应用系统。
随着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建立和投入使用,支付交易的业务量和金额空前增加,2006年全年通过现代化支付系统完成的资金清算交易达到2596915亿元,是当年GDP的12.4倍,而支付清算参与者所面临的支付清算风险也将随之增加。一般意义上的支付清算风险是指各种不利因素对支付系统稳定运行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及其损害。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重要支付系统的核心原则》认为支付系统中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运行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以上五种风险有着广泛的联系,一种风险出现并扩大时,有可能导致另一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存在明显的传导性、方向性,构成一个完整的传递链条。支付风险链中不管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使支付体系出现震荡,对金融稳定构成巨大威胁。因此,消除各种风险隐患,维护系统的稳定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维护金融稳定是各国支付系统的首要任务。
要规避支付系统风险,增强支付系统风险的防范,首先要很好的认识风险。我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基础不完善、存在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控制不足、支付清算制度体系不完善、系统运行维护机制不健全等五大方面。
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不完善。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运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了关于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处理手续、运行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从总体上看,相关法规建设仍滞后于信息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应用。首先我国还没有关于支付系统的专门立法,其次电子的支付清算行为合法性不明确,轧差安排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另外在电子支付领域存在类似“零点法则”的司法解释,而非金融机构清算组织的管理缺乏统一的规章制度。
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存在的流动性风险。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相互交织,信用风险影响面广,危害性大,如果某一个参与者在一个时间段出现支付困难,就将引发连带性支付危机。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清算窗口频繁开启。(2)大额支付系统备付金的管理缺乏科学性,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备付金压缩力度过大,备付金率远低于资产负债比例规定的不低于5%的要求。(3)资金调拨方式改变,易造成资金头寸不足。大额支付系统上线后,改变了原来的资金汇划的方式,资金在途几乎为零,易造成日间头寸不足的风险。(4)缺乏清算窗口开启时的透支应急保障机制。清算窗口开启时支付系统只有被动等待。(5)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机制的问题,尽管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簿记结算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连接,实现了无纸化托管结算、DVP和直通式处理,但是基本的结算机制仍然是传统的场外交易市场的结算机制,使得目前的结算机制蕴含较大结算风险。
三、信用风险控制不足。
由于支付系统的整体统一性、高效实时性,清算帐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相互交错,而且动态变化迅速,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信用风险影响面广。主要表现为:(1)同城票据交换清算中非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资金清算的风险。(2)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单一。出现透支时只能通过人民银行提供的高额罚息贷款予以解决。(3)目前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准入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经人民银行特许准入的机构,缺乏基于信用度的准入标准。(4)系统功能不完善可能导致信用风险。现代化支付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在开发理念尚过于追求实际操作的简便化,未能紧密结合会计内控要求,系统可能导致窜户错误,一旦接收人已将款项使用,就可能引起经济纠纷,从而引发信用风险。
四、支付清算制度体系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相关制度粗略化,制度上的缺陷,使支付系统风险防范机制较容易被打开缺口;另外,支付清算各分中心职责不清、模式多样导致在清算管理的链条上出现了断层,使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目前的制度重视事后追查,轻视事情监督。而业务人员的水平没有及时跟上给内部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支付系统的安全防范措施显得比较落后,业务系统本省的操作权限控制,还停留在简单的用户名、口令级别的管理层次。
五、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机制问题。
系统运行风险主要来自网络风险、运行机制、系统的业务处理能力、系统故障监控、安全机制存在不足等五个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支付清算系统风险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借鉴发达国家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防范和化解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风险的措施和途径。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积极借鉴发达国家中央银行在支付清算系统风险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支付清算法》,尽快完善我国支付法律体系。支付系统的立法法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总则,包括参与支付的各方当事人、资金划拨、支付命令、履行、结算等内容,电子支付系统的各参与方及各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2)范围规定,就是说法律的实用范围是什么,区分法律包含与未包含交易方和支付命令。(3)触发事件,说明某一交易方对资金转帐的权力和义务在何时变得明确。(4)收款方最终资金转帐未能完成的情况;以及解除规则,适用于转帐完成的情况。(5)反欺诈规定,用于分摊因欺诈性支付而产生的责任。(6)技术标准的协调,防范系统技术风险。
二、控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大额系统自动质押融资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其使用频率不高,对于清算窗口关闭其的作用并不大。参考英国CHAPS系统和美国的FEDWIRE系统运作的规范,我国也应该引入日间透支机制,并根据我国支付系统参与者的实际情况对于透支的额度、透支的时间、透支的罚款情况等做出详尽的规定,并付诸实施,真正提供清算窗口的实际作用。同时我们还严格监控透支情况,及时通知清算参与者。
对于债券交易市场的结算风险,可以创新结算机制,建立一站式处理的债券结算大后台。这种一站式处理方式可以提高债券交易的后台作业效率,降低结算和清算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对于控制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风险方面,可结合我国金融体制和信用状况等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两种主要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对借记业务的审查控制,在保证支付指令正确和借记方确有能力支付的前提下,以接收方的借记确认回执作为轧差清算依据,避免人民银行挚资风险;二是采用“违约者支付”自行承担风险机制,以人民银行为对手方,对各参与者在某一时段内往来账的净借记轧差额设定最高值,即净借记限额,如果在某一时段内其业务的净借记轧差值高于此值,业务必须等待,达到实时控制其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目的。
三、保障系统和网络安全防范化解运行风险。
降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运行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1)建立实时切换的灾难备份系统,保障系统在特殊情况下的不间断运行。(2)重视防火墙和入侵监测设计。(3)完善系统运行巡检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实行A、B制度;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建立问题处理流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四、引入PKI机制保障支付应用安全及交易抗抵赖性建设。
PKI技术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非对称密码技术,PKI是提供安全服务的通用基础安全设施。它包括认证机构CA,证书注册审核机构RA和基于证书的安全应用软件。PKI技术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比较广泛的技术,它有着许多不可替代的优势,是密码工程的核心技术和安全应用发展方向。目前世界上的许多银行、国际的金融组织,如SWIFT(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都在使用PKI技术。SWIFT的用户利用公钥(PKI)对SWIFT系统进行安全可靠的访问。在现代化支付系统中采用PKI技术,可给人民银行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带来安全和便利。
五、重视业务监控系统的开发。
为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应该建立监控预警系统,防患于未然,确保支付清算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同时,避免支付系统风险的多米诺效应对金融稳定的影响,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抓紧开发建设连接到业务管理部门的支付系统业务监控子系统,加强系统运行的业务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