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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侦查措施具有隐蔽性、高科技化等特性,应对近年来我国日新月异的犯罪形式具有传统侦查措施难以替代的特殊效果,被越来越多地运用于各种类型的案件侦查当中。秘密侦查措施同时还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等优点,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秘密侦查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秘密侦查实施过程中极易对侦查对象基本权利造成侵害,它无疑是一种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措施。因此,理应以明确、详尽的法律条文予以严格规制。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秘密侦查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只有一些散见于个别法律和内部规定之中的简单、笼统的规则。对于秘密侦查证据,法律仅仅原则性地对其证据能力进行肯定,但对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排除规则等均无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秘密侦查证据仍然不能直接用于庭审,解决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的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秘密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合法转化”,按照内部相关规定进行转化后再将证据用于法庭审判,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这种做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亟需解决我国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旨在系统地对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进行研究,并讨论在我国建立秘密侦查证据的认定规则,以此来对侦查机关实施的秘密侦查行为本身进行规范,最大程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文章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内容包括:问题的提出、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研究方法与思路、创新点与不足之处。文章第二部分对秘密侦查措施及其证据的基本理论进行阐述,并明确了秘密侦查证据的主要种类。然后,文章从积极价值和消极弊端两个方面对秘密侦查证据的利弊进行分析。文章第三部分对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进行分析。文章首先对我国目前的研究情况进行了梳理。学者对于审查认定标准的内容观点不一,但是对于秘密侦查措施而言,学者对其证据能力有无的争论主要在于“合法性”这一标准上。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对于刑事证据能力的审查认定采用的是法定主义与裁量主义相结合的方式。因此文章先指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秘密侦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然后从关联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分析指出秘密侦查证据符合证据能力的一般性标准,从而肯定了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文章第四部分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目前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实践现状。由于法律缺乏相应的对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排除规则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导致虽然秘密侦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普遍情况下却须通过“转化”才能使用。文章对这种“转化”方式使用秘密侦查证据所形成的弊端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文章第五部分为两大法系秘密侦查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和证据能力规则的比较研究。文章认为,大陆法系的证据能力规则与英美法系的可采性规则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在进行研究时文章对二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经过对比分析,文章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秘密侦查证据的认定规则的建议。文章的第六部分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通过对两大法系立法模式的分析,建议我国以修改刑事诉讼法和以单行配套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秘密侦查证据的证据能力认定规则进行构建。文章的最后,还对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