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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伴随着近代化的“六法”体系确立,法律近代化的发展线索已由立法运动为主转变为对司法制度的深入改革。国民政府虽然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其存在的诸多顽疾,如动荡的司法环境、缺位的制度建设以及严重干预司法独立的传统理念在相当程度上使司法建设陷入了困境。参照欧美经验,罗斯科·庞德以其社会法学思想为基础的司法发展理念,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成为国民政府突破司法困境的理想选择。1946年7月,庞德以国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应邀来到中国,在此后短短的两年时间里,庞德以社会法学思想为指导,积极参与了司法改革的实践。首先,庞德为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参照。庞德社会法学的“社会本位”观在形式上与国民政府“三民主义”的“国家本位”不谋而合,而“法律的社会控制”与“法律的社会工程”学说则在理论上提供了中国司法改革以强化社会控制为基础统一司法、全面发展的的可能。其次,庞德针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深入司法改革的整体设想。从比较法的宏观角度出发,庞德认为,中国应该从其继受的大陆法系发展模式出发,参照英美法系的经验,从根本上促进以立法和司法为整体的法律发展;从司法改革的具体实践入手,庞德将中国司法改革视为一项浩大的“社会工程”,他认为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必须要具有统一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著述,发扬法律职业者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与作用,建立完善的法律教育,培养足够的法律人才,最终为司法改革建设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最后,庞德积极参与了司法改革的具体实践,通过接触和了解中国社会的司法状况,努力在实践中推行社会法学思想,将其社会法学的司法改革方案推行到司法改革的实际。庞德对于中国司法改革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国民党政府的专制统治,“宪政”运动归于失败,难以为司法改革塑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司法党化”的与社会政治结构的异化严重干扰了司法独立;中西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难以在现实社会基础上加以调和,这些根本性的原因导致庞德的司法改革方案仅能停留于表面,最终伴随着国民政府统治的崩溃,庞德改革中国司法的努力化为泡影。回顾上世纪中国司法改革的这段历史,庞德参与中国司法的这段经历却依然还是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与思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