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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诉讼法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解决行政争议方面进步显著。然而,由于传统的“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管辖模式,以及我国法院管理体制系统和行政区划相对应,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政府,使得地方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受到地方政府过多干预,原告胜诉率畸低,行政判决的公信力受到许多质疑。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对于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行政诉讼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传统行政诉讼管辖模式存在不利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原因,学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反思,提出了若干解决问题对策。最终,一种新型的行政诉讼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应运而生。2014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通过的新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是对异地管辖和提级管辖的进一步发展,在法院行政裁判权行使与地方政府行政权干预之间设立“防火墙”,以实现行政诉讼公正裁判目标。然而,物之初始,其形也丑,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虽是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创新,但其作为一个新生法律制度,自2015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历时不超过一年。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司法运行效果如何?诸如,其是否从根本上克服原有行政诉讼“原告就被告”管辖模式之弊端,实现“革故鼎新”之功效?仍存诸多追问。又如,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后,是否会出现新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问题?再者,即便法院根据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作出公正行政司法裁判,执行效果如何呢?这些都尚缺乏实证证据支持。因为,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运行为时甚短,尚须得到司法实践层面的检验和进一步理论探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相对集中管辖制度规定失之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层级、管辖法院选择问题上享有极大司法自由裁量权,这种概括授权强化了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威,但也可能造成法院管辖权选择、确定问题上的随意与滥用。笔者认为,在此有必要借鉴域外法治国家成熟的行政诉讼管辖法律制度,作为完善我国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之借鉴。例如,美国的“择地起诉”、“异藉管辖”制度;法国的行政合同协议管辖制度日本的特定管辖制度均有值得比较借鉴之处。本文试图在修订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调研,在分析相对集中管辖的问题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对促进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建设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五部分阐述,具体如下:引言部分阐述了文章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并结合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相关问题。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发展历程,通过介绍这项制度出现的背景和原因,肯定这项制度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结合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价值目标选择,从其在实践中产生的实践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这两个角度,综合分析这项制度的现实状况。第三部分通过对美、法、日域外国家地域管辖制度的分析,从中总结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在研究我国现行行政管辖制度基础上,在对这项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地域管辖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希望通过制度的改良,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