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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期,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它已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同义词。随着WTO的不断完善,新成员国的加入,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纵深发展,跨国并购必将在更深的层面以及更广阔的范围内展开。根据正负效应原理以及对全球跨国并购实践的考察表明,并购能有效促进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完成企业的里程碑式发展;但由于双方资本和资产的技术性融合需要人为地改变市场结构,迅速集中企业经济力量,获得相应的市场支配权,则很容易形成垄断和寡占的状态。因此,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来规制垄断性跨国并购。因此,同时在多个国家拥有业务的跨国企业可能会受到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的规制,而这些法律规制的差别会增加该企业执行并购的总体成本,影响积极并购的顺利实现,从而成为国际投资或国际贸易的壁垒或阻碍因素。鉴于各国政府之间的差异,国际组织(如WTO)各成员的利益需要平衡以及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构之间不能交换案件的机密信息等原因,国际反垄断统一立法不可能在近期内完成,于是,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便应运而生。本文拟从跨国并购中反垄断国际协调的必要性着手,通过阐述其所遵循的原则及实施途径,并以美国、欧盟及WTO、OECD等国际组织为例,介绍了该协调制度在国际范围内的实践,最后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该协调制度对我国的重要意义、实施原则及途径,力求对该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跨国并购中的垄断与反垄断。该部分主要阐释了跨国并购的含义及作用,通过对跨国并购作用的介绍分析了垄断的产生过程,然后以反垄断法为基础介绍了跨国并购中反垄断的规制问题,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原则及立法比较等,从而引出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国际协调问题。企业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方式或支付手段,购买外国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或资产,从而实现对其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或完全控制,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行为便是本文研究的跨国并购。跨国并购在推动东道国国内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市场制度创新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可能抢占国内市场,在某些行业占有过多的市场份额以至于形成垄断。于是,反垄断法便以破坏自由竞争、阻碍经济发展的垄断行为为规制对象,成为调整跨国并购行为最重要的法律。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发达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且对跨国并购中的垄断问题做出了相对完善的规定。通过对几个重要的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立法状况的比较发现,跨国并购的行为或结果可能会对多个国家或地区产生影响,各国或各地区依据本国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的时候必然出现冲突或矛盾,要公正、和平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借助于国际协调。第二部分:跨国并购反垄断国际协调的必要性。该部分从国际协调制度的概念出发,介绍了其在反垄断领域中的积极作用。然后通过对垄断国际化以及跨国并购中反垄断立法多样化的介绍论证了跨国并购反垄断领域亟需借助国际协调制度进行调整。国际协调制度是指通过各国之间、各国与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谈判或协商,采用基本上统一的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或采用联合实行统一的反垄断政策;或在反垄断法执行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协调合作,对发生在多个国家的垄断性跨国并购、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等行为引起的冲突或矛盾进行整体性调整,从而缓解各种冲突,解决各种矛盾,并致力于使各种不同的反垄断法趋于统一的协调制度。该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自发调整不力、波动过大、各种政策对立和政策效果相互抵消的缺陷,优化经济运行机制。其必要性在于:垄断的国际化迫使各国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协调合作以解决某些跨国并购行为产生的国际化垄断问题;而各国的跨国并购立法的多样化、反垄断实体法律的差异、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等等都造成了各国之间矛盾加剧,必须通过协调、合作的方式加以调整和解决。第三部分:跨国并购中反垄断国际协调的原则与途径。该部分主要论述了跨国并购中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进行国际协调的主要途径。国家利益平衡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礼让原则、透明度原则、平等协商原则以及效果原则都是跨国并购中反垄断国际协调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上述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列举部分发达国家的立法详细介绍了双边协调、区域协调、多边协调三种途径,并且指出,各国对本国相关法律的自我调整与完善(即单边协调)既是参与国际协调的前提也是国际协调的另一种途径。第四部分:跨国并购中反垄断国际协调的实践。该部分选取了美国、欧盟、WTO以及OECD作为代表性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对它们跨国并购中反垄断国际协调主要实践的介绍,详细论述了第三部分中介绍的几种主要的国际协调途径,并且指出了其各自的优缺点。之所以从国家或组织的角度来论述,是考虑到上述各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在跨国并购反垄断领域的实践经验丰富,且能够充分代表国家、区域及国际组织的不同立场。第五部分:我国跨国并购中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的构建。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生在我国的跨国公司并购案逐年增多,在调动我国国内企业积极性、活跃市场气氛、促进竞争等方面都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诸如世界上超大型企业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这类并购行为又极其容易产生垄断,影响我国国内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目前对跨国并购中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系统性,在实际操作中已经难以应对跨国并购急速涌入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尚未建立反垄断法以及规制跨国并购的专门法律,在法律制度上尚属缺位状态,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作壁上观,置身事外。实际上,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加速了这些企业的国际扩张,而随着它们市场集中度的不断提高,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不时地产生了各种损害我国正常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为了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壮大我国国内企业,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惟有加快步伐努力建立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并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的跨国并购反垄断国际协调制度,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协调合作,营造良好的投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快速、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