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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数量开始激增。到2000年,国际组织总数达到50373个,其中非政府组织为43958个,约占87.3%。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形形色色,遍及人道主义救济、宗教事务、社会福利保障、国际发展援助、教育、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和儿童、民主、人权、环境、贫穷与反贫战略、少数族群、弱势群体、艾滋病团体、地方文化、专利技术、反核反战反恐怖运动、社区服务及至可持续发展等各种领域。非政府组织异常活跃,其活动范围涉及民族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并且主要面向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咨商、宣传、教育、培训、援助、论坛、研讨、建立因特网站、发表报告、传播出版物、缔结网络联盟乃至组织抗议等各种形式开展活动,尤其是广泛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会议及其他各种活动,对于全球社会各个领域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具有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如大赦国际和绿色和平组织通过监督国家履行义务和提倡新的政策从而影响国家行为。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迅速增长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国家承认这些非国家行为体的内在需求。而正如学者指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遍布全球的存在及其对于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各个领域的广泛参与,也许预示着“一场真正的社团革命”现在似乎正在全球范围展开,或者呼唤着一个“全球市民社会”的萌芽和兴起。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成为国际社会领域的一种新的力量,已经并且必将继续对于国际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对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组织的地位和活动,各种世界性的和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世界银行、世贸组织、欧共体、亚太经合组织等乃至各国政府都已经制定或形成了大量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则和做法。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存在及其活动也已经引起了中外学界的关注,正在成为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研究的一项重要问题。不过,迄今为止,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对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关注尚停留在表层水平,尤其是国际法理论研究未能深入回应和回答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享有何种法律人格等深层次的问题。本文拟结合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从实证分析和法理分析两个层面,对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这一主题作初步探讨。本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在讨论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对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界定,并阐述了其特征。因本文是要探讨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所以作出界定的目的是将它们与其他的组织在法律意义上区分开来。本文所指的非政府间组织是指各国的民间团体,联盟和个人,为了某些并非以盈利为主的合法目标建立的并有自己独立的章程、宗旨、组织机构和活动资金的一种非官方联合体。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独立性、公益性、组织性、非营利性、合法性等方面。第二部分从实证角度,用事实证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在国际法和国际现实层面都起了重要的影响。在国际法层面,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表现为,参与制定国际法、解释国际法、适用国际法、执行国际法。在现实层面,本文主要分析了四类对国际法有广泛影响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分别是开发援助领域、体育领域、人权领域和环境保护领域。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从法理角度进行分析。本文首先分析了当代国际法主体学说,并得出结论认为在探讨国际法主体的问题时,应力求全面,不可孤立地、片面地看待。国际法主体不是单一的,更不是唯一的只有国家一种主体。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国际法主体的要件,认为国际法主体必须满足两个基本要件。首先是应具备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其次是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接下来,本文从实在法的角度考察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首先介绍了目前众多学者对非政府间组织主体地位的不同观点;其次本文重点分析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否符合国际法主体的两个要件,本文通过绿色和平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个案分析最后得出结论: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符合国际法主体的要件,是国际法的主体。紧接着,本文又从社会法学和自然法学的观点深入剖析,进一步论证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既然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那它是否和国际法的其他主体如国家等具有相同的特征呢,本文随后分析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殊性,揭示了其不同于一般国际法主体的内容,即其独特的咨商地位。最后,本文得出结论,在坚持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的同时,重点分析了其不足和面临的挑战。